一方主張離婚一方不同意(一方主張離婚一方不同意,最終能拖多久)
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一方不同意離婚,就無法進行協議離婚。因為協議離婚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并且在申請過程中不能反悔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所以為了安全起見,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建議還是訴訟離婚。訴訟離婚程序里最終決定離婚與否的是法官,無需征得雙方的同意。
如果是訴訟離婚,并且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些情況如果能有證據證明,那么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就很有可能判決離婚。但是如果上述情況都不具備,那么可能還需要第二次起訴離婚。所以為了爭取盡快離婚,建議還是委托律師介入,在還原案情的基礎上,盡可能的實現您的利益最大化。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
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當一方提出離婚而另一方怎么也不同意,那提出離婚的那一方現在又該怎么辦?
離婚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即雙方協商一致。
另外一種是訴訟離婚。向對方當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看您的標題恐怕要選擇訴訟離婚的方法了。
另外,法院判斷是否離婚的標準是你們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法定破裂的情況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
(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0)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一方要離婚,另一方死活不同意,怎么辦?
問:古非老師,您好,已經關注您很久了,很喜歡你寫的東西。
我現在跟男方鬧離婚,我們從一開始都是各管各的錢,剛結婚的時候也經常吵架鬧離婚,他平時也是早出晚歸,出去忙完回來一會了就出去跟朋友喝酒聊天到凌晨一兩點,每天都是如此,從不會關心我,所以我們在一起到現在,似乎是吵架比快樂多。
現在導火索是我們雙方身體原因,沒辦法再順利生下一個健康的孩子。我懷了二胎后才檢查出來的問題,現在二胎引產了,出院沒到一個月,拿到了之前的檢查結果,就是我們雙方的基因突變,醫生說也可以進行三代試管,但是過程會比較艱辛。
男方他不同意這樣,他覺得換個人生最實在,而且他家包括他都想要兒子,所以一直催著我離婚,希望我凈身出戶,他一直威脅我如果我不離他就搬出去住兩年了再起訴我。確實,我倆沒什么共同財產,全是他爸掏的,他也是只能靠他爸,爭來爭去,他讓我提條件,結果我提的他一個都沒滿足,最后我還是心軟了。
我們之前有一個女兒,二胎是兒子,但已經不在了。現在叫他給我三萬塊,我不跟他共同撫養孩子,但我會抽空陪孩子。他家也都希望我們離了,他好找個人再生兒子,現在我回想起來,覺得我要三萬塊便宜他了,我太心軟了。
古非老師,您覺得我這樣做得對不對。我是該跟他再耗兩年還是現在拿三萬走人好呢?麻煩給個中肯的建議。
答:你故事的最后說:“麻煩給我一個中肯的建議”。抱歉,我真的給不了你中肯的建議。
因為寫專欄跟做咨詢是兩件事。做咨詢,很多時候靠的是雙方建立一個安全的關系,不替別人做選擇,只是幫助對方更好的走下去。而寫專欄,又是另外一件事。寫專欄時,我有我的喜怒哀樂,有我的見解,有我的看法。可以說,做咨詢的時候我是中立的,但在寫專欄的時候,我會更色彩分明。所以,對于你這個故事,我有一個很鮮明的看法:我希望我的所有讀者,都不要過成你這樣的人生。既然你很喜歡我寫的東西,那我希望接下來我所講的,真的能夠幫到你。人生有兩條不同的路,每一種我們都可以走。
第一條路,兩個人把家庭經營好。雖然沒什么錢,但至少你把感情經營好了,這一世也算沒白來。愛情不分高低貴賤,有錢沒錢都可以體驗。如果兩個人可以建立一個好的關系,哪怕只是一起過著最普通平凡的日子,這其中也有溫暖,也有有錢人不一定能體驗到的只屬于你的喜怒哀樂。可是,你現在過的生活跟這個完全不挨邊。
第二條路,如果已經淪落到這樣的地步了,你還說什么“再耗兩年,還是拿三萬走人”呢?
你的人生如果兩年都掙不到三萬塊錢,這種人生是不合格的呀。你想想,你去一線城市做個正兒八經的工作,不管是做保姆,還是當月嫂等,也能一個月掙個幾千塊錢,這絕對不是兩年三萬塊的事情。如果人跟人之間真的淪落到只是談錢的地步,那你一定要踏踏實實靠自己的努力,市場會給你應該有的價格。你覺得要三萬塊便宜他了。
確實,我能理解你有這樣的想法,畢竟你覺得給他生了一個女兒,他就是找個代孕也得花上大幾十萬。但問題是,這畢竟不是代孕,你也會抽空去陪孩子,也享受到了這份天倫之樂,他也不讓你后續付撫養費。所以,你拿著這3萬塊錢,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一個新的開始。
如果你還是陷入“耗兩年”還是“拿三萬”的掙扎,那說明你的時間、你的人生太不值錢了。
我希望我的所有讀者,永遠都不要陷入這樣的悲哀。
歸根結底,當感情沒了,就不用再爭了,因為爭來爭去沒意思。到最后你會發現,只有生活是屬于自己的,只有自己能夠掌控的人生才是屬于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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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能強制判決嗎
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只要原告方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就能強制判決雙方離婚。
如果都同意離婚,就可以到民政局登記協議離婚,或者在法院調解離婚,就不需要法院判決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可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結婚證及復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夫妻感情不合,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可以通過訴訟請求離婚嗎?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分居”有兩種情況,一是因社會原因造成地理空間上的夫妻兩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為造成分居的。第一種情況,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第二種情況,如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離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堅決要求離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離婚的一方認為這是對方在制造離婚條件。不管是雙方的自愿分居還是一方的主動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滿兩年說明夫妻在比較長的時間不堪同居,夫妻關系確實無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離婚,但另一方已不愿與之生活,勉強維持對雙方都是痛苦的事,如雙方感情確實無法挽回,過錯方堅持不接受和好的調解,則不能勉強一方不愿維持的婚姻,否則,會違背兩人的根本利益。過去的司法解釋,以三年分居為離婚條件,經過多年的審判實踐,認為三年太長,以兩年為宜。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
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女方在兩種情況下,男方是不準提出離婚的,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二是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要求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指①重婚或與他人同居;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夫妻如果有一方提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是根據什么判決的
離婚案件中離婚的法定理由
1.感情確已破裂是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我國離婚制度中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也是人民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決定是否準予離婚的基本原則。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一般說來,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結果。但多年審判實踐證明,在有些離婚案件中,調解無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因此,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關于如何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我國現行《婚姻法》列舉了下列五種具體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的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一方以其配偶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提出離婚,經查證屬實,調解無效的,應當予以支持。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本款為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等。一方當事人以其配偶有該法定過錯而提出離婚請求,只要調解無效,就應依法予以支持。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我國《婚姻法》此款規定有兩個要件: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分居的時間已滿二年,且該二年分居時間應該是不間斷的、持續的。符合這二個要件,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適用該條款時要注意:一方必須是被依法宣告失蹤,而不是未經宣告的事實失蹤。應一方被宣告失蹤而請求離婚的,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除婚姻關系。由于被告缺席,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這樣的離婚案件無需進行調解。
此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5項作了概括性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將未能列舉的具體情形包含在其中。參照198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其他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可以包括以下幾種主要情形:
(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
(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如果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法院調解無效,判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