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補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離婚補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家務補償的所需要具備好哪些條件
家務補償的所需條件(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此乃成立該項請求權的前提,即只有在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間才產生。對于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或者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約定采用其他類型的夫妻財產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仍不能產生家務補償請求權。
(2)請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更多的義務
請求方必須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此為啟動該請求權的實質條件,也是離婚義務補償制度的核心。家務勞動雖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但可以節約家庭開支,間接增加家庭的財富。如約定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時一方又不能分享對方婚后所得,就是漠視家務勞動的價值,導致一方無償占有另一方的勞動。補償以權利義務對等為原則,只有一方付出更多的義務,才存在由另一方給予補償。付出的義務包括撫養教育子女,照料、贍養老人,支持、協助對方工作等各方面。就內容而言,既包括錢財,也包括勞動和精力。
(3)行使權利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
家務補償請求權須是離婚時由多付出義務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補償請求,在離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對方提出補償。補償請求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如離婚時不提出補償請求,對方可以不予補償。離婚后,該請求權隨即消滅。
(4)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
無論另一方對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均可要求補償,其補償請求不以對方的過錯為要件。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有過錯的,也不因此而被剝奪補償請求權。
離婚家務補償制度基本內容和特征離婚家務補償制度賦予婚姻存續期間對家務方面盡義務較多的一方在夫妻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物質補償的權利,即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主要有以下特征:
(1)在性質方面,離婚家務補償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和撫慰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損害補償,它是發生在特定民事主體之間(即夫妻之間),基于法定理由,只有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補償。此種補償并非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獨立的請求權,是屬于債權性質的一種民事權利。
(2)在適用范圍方面,離婚家務補償以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即只適用于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根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實行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當婚姻關系解除時,按照男女平等原則進行財產分割,不會出現此類補償問題。
(3)在權利主體方面,須是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也就是說一方在家務方面為另一方作出了一定的犧牲,多付出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補償。
(4)在實質要件方面,權利的享有必須以特定義務的履行為對價,權利和義務應遵循對等的原則。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
離婚時家務補償的規定1、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家務補償制度條件(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①、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離婚夫妻。
只有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實行本別財產制時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而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或部分財產共同制離婚時,要依法分割共同財產,沒有必要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
②、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如果雙方都盡了或都沒有盡家庭義務,或都協助或都沒有協助對方工作,就不再適用該制度。只有一方盡了較多義務,另一方收益了,才適用家務補償制度。
③、離婚時由其本人提出。
在平時不能提出,要在離婚時提出,離婚后也不能提出。但如果是未盡或較少盡義務的一方提出離婚,盡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沒有提出,離婚后在1年內是否可以再提出,婚姻法沒有做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過錯方提出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后1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本律師認為家務補償的提出也可以參照該規定(僅代表本人觀點)。
家務補償制度,體現了公平,保護了弱方利益。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女方為了撫養孩子、贍養老人、幫助丈夫、照顧家庭,放棄了工作,如果此時再執行其協議約定的個人財產歸個人將顯示公平,因此新的婚姻法規定了家務補償制度。希望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視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離婚時要善于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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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補償金是怎么確立的
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家務補償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在家務方面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在離婚時,如果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要求對方給與補償,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務補償如何舉證:
(一)在撫育子女方面很多媽媽都是因為生育了寶寶后,才會開始全職太太之路,所以對于撫育子女方面的證據相對而言比較容易掌握。例如平常跟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視頻;孩子身體不適媽媽陪同去醫院看病的病例、診斷報告;孩子上幼兒園、小學時接送來回的記錄;平常記錄孩子生活、學習的照片、視頻、QQ空間、朋友圈等;鄰居和老師們的證人證言等。
(二)在照料老年人方面很多家庭結婚后會跟男方的父母共同生活,那全職媽媽必然少不了要照顧家中的老人。對于照料老年人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就是給老人們購買的衣物、營養品;老人家不舒服去醫院看病的診斷報告或者相關病例、陪床信息等。
(三)在協助另一方工作方面全職太太的工作主要是主內,而丈夫則主外。很多丈夫在外工作回到家就能享用到熱騰騰的飯菜,出門時又有熨燙好的衣物和準備好的營養早餐,這些細小的行為都是在協助對方的工作。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就是平常雙方的聊天記錄、女方為男方購置的生活用品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家務補償金的賠付標準
主持人:
來自中國婦女報全媒體的報道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引發社會熱議。全職太太王某因婚姻期間承擔大部分家務,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據了解,王某已經提起上訴。
請汕頭市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詹惠玉律師談一談“民法典新規定”中家務補償是怎么一回事吧
詹律師:
一、“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歷史沿革——被激活的“沉睡的條款”
2001年婚姻法第40條即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根據上述規定,獲得家務勞動補償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二是夫妻一方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三是須在提起離婚時才能請求。
因為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通常家庭是不常見,所以適用的場景就少見,所以被稱之為“沉睡的條款”“束之高閣的美”,相關案例比較少見。
二、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1088條是關于對家務勞動價值進一步予以認可的規定。在《婚姻法》第40條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約定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的規定,以當事人自行協商決定為先,貫徹私人事務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中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法條解析
(一)家務勞動價值應當得到尊重,有必要為夫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供離婚經濟補償
首先,做家務是家庭夫妻雙方的義務,必須承認這樣一個現實,一方因負擔較多的家庭義務,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全力投 入家務勞動中的情況。當夫妻雙方離婚,負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給另一方提供了更多無形支持的一方反而會因自身經濟能力弱或缺乏經 濟能力而面臨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顯然有悖公平。
世界范圍內,家務勞動價值也得到了很多國家的認可。《瑞士民 法典》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驗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 出顯著超出其為撫養家庭作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為此得到合理的 補償金。《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離異的婚姻一方因照料或教育共同 的子女而不可能期待其就業的情形以及在此種情形持續期間,該方可 以向另一方要求生活費。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符合一定的條件
1.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
2.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
民法典1088條列舉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為承 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的情形。當然,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個方面,為家庭利益而負擔的義務均應在此之列,主要表現為家務勞動。家務勞動,是指為自己和家人最終消費所進行的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購物等無酬家務勞動 ,以及對家庭成員和家庭以外人員提供的無酬照料與幫助活動。這些家庭事務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卻無法通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根 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得到適當的補償。
(三)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_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得徑行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四)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
目的是為了補償為婚姻生活中一方為了雙方組建的家庭,付出更多自我發展的機會所造成的自我發展機會損失,這樣的損失往往是在離婚后,脫離了這個她付出了很多的家庭后才體現出的損失和弱勢,在婚姻中提出補償意義不大。
主持人:5萬元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是否合理
詹律師解析:
首先結合調查數據來分析這個問題:
對于負擔的家庭義務如何量化,家務勞動的價值如何計算的問題。不同研究數據分別顯示,保守估計家務勞動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廖宇航:《家務勞動價值的估算》,載《統計與決策》2018年第8期)若把家務勞動轉化為固定工資支付,每年為420億元人民幣(國家統計局編:《中國統計摘要( 1995年)》,中國統計出版社1996年版,第34頁),也有研究以杭州一市為樣本,得_結論認為,杭州市家務勞動經濟價值平均約占當年地區生產總值的 12.23%,相當于杭州人均消費支出的46.47%,相當于第三產業增加 值的23.11%,如果將無酬家務勞動與市場上的有酬勞動相比,家務勞動的價值相當于杭州市就業人員全年工資總額的43.23%。
可以看出,家務勞動這種在社會經濟運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 低、沒有薪酬的勞動方式,創造的經濟價值實則不容忽視,對社會再 生產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直至今日,并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
主持人:家務勞動補償的是什么?需要考慮那些方面
詹律師:
補償的是為婚姻家庭內部的工作的大量付出,失去在社會上發展、選擇的機會和失去社會上獲得收入的能力這樣的一種損失。這個機會當然是無價之寶,難以世俗地進行明碼標價。但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裁判標準必須要全面綜合考察,盡量使經濟補償數額與負擔較多一方付出的勞動、產出的價值得以匹配。除了考慮家務勞動時間、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家務勞動的效益。需要特別指出但是,還要考量到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婚姻中,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出于對婚姻前景的信賴,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帶來的就是其自我發展空間的壓縮,無形中付出了個人工作選擇、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機會成本。為此,另一方因此而獲得的有形財產利益、無形財產利益及可期待的財產利益。
如一方在婚姻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 工作前景、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范疇。
主持人:
前面數據也說了“保守估計家務勞動潛在價值約占GDP的30%,如果將無酬家務勞動與市場上的有酬勞動相比,家務勞 動的價值相當于杭州市就業人員全年工資總額的43.23%”,那么北京市法院判決的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很難看出這個匹配度啊。
詹律師:
家務勞動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民法典第1088條,第1090條、第1091條分別規定了家務勞動補償、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前先扣除經濟補償,再對剩余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做法。
具體到北京這個案件,因為這個案子現在還在上訴中,但根據相關數據統計,由法院來判決家務勞動補償的歷年的案件,大概也是1-5萬元這樣的幅度,我個人認為,法院應當是綜合了該個案中夫妻雙方所查明的離婚時的實際經濟情況,以及共同財產分割情況等具體情況去確定補償金額。
主持人:請詹律師做最后的總結和觀點分享
第一點,【是補償不是賠償】并不是用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金額來衡量家務勞動的價值,數據顯示家務勞動的價值的幾年前的統計足足占了gdp的至少30%以上。所以說5萬元是補償不是賠償,如果以5萬元來定價16年家務勞動價值,應該說是一種故意扭曲和不懷好意的對家務勞動價值貶損。
法院判決家務勞動補償是為了展現司法對家務勞動存在價值的一種尊重的姿態。
第二點,【意思自治原則更合理化補償金額】民法典1088法,關于補償的支付首先是“雙方協商”,也即私人事務領域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先,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當雙方無法通過協商就經濟補償達成一致意見時,方得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判決。民事法律,以“意思自治原則”為永遠的最高亮點,在法律和司法案例倡導之下,男女雙方其實完全可以在婚前、婚姻中、離婚時訂立“家務勞動補償協議”。已有的案例中,有同行統計出的案例,法院支持的家務補償款53個案例從最低5000元到最高40萬元,差距不可謂不懸殊。53個案例中判決補償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3個案例都是因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里就約定了這么高金額的補償款,法院認定協議真實、有效、合法,因而判決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支付家務補償款。
由司法來確定于家務補償款或者任何補償款的支付標準都會感覺比較低,有其原因所在,司法是一種倡導性的行為,全國各地經濟水平不一,但不能通過司法去認定北上廣深的家務勞動補償就該是幾十萬,而大山里面、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家務勞動就該是幾千元,這樣去定價家務勞動的補償額,說是有其合理性,但同時也非常不妥當,會傳遞出一種價值的誤導和地域的歧視。
再比如實務中,司法裁判人身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我們汕頭本地也是在5000-5萬元之間衡量,最高賠償金額也只有5萬元,但并不是將一個人的生命定價為這個數字。如果雙方能協商一致,精神損害賠償額就是50萬、100萬元也不會嫌高。
所以,我個人在家事領域不管是辦案還是寫文章,都是竭力倡導既然屬于私法領域,就可以充分運用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己去做合理的約定,并且實際去履行。要學習主動地去保護自己,主動地爭取自己合法的權益。您若說雙方達不成一致呢?那么,我的建議是,當您決定做全職太太或者全職丈夫,或者夫妻雙方做出這個決定之前,可以先擬定一份雙方能夠接受的合理的“家務勞動補償協議”。
家務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家務補償是指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應當得到的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若是協議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文)生效的情況下,國有企業老職工在終止勞動合同時,企業發給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從2001年12月26日勞動部發文《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在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規定:(一)該文廢止后,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后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后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二)對于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三)該文所說的生活補助費和經濟補償金為同一概念。(四)目前上海市仍然執行:原國有企業的固定工首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合同到期終止支付不超過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原固定工在96年以后又再次重新續訂合同的,到期終止沒有經濟補償金。(五)勞動合同對終止的經濟補償有約定的照約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