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原則的條件、限制及適用范圍
保險利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1. 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法律承認的和可索賠的。因違法行為產生的任何利益不得視為保險利益。例如,財產保險中的財物被盜,保險合同無效。
2.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和可實現的。只有被保險人主觀認定存在,而不存在于客觀現實中的利益,不應視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保險標的的現有利益和現有利益產生的預期利益?,F有利益是指投保人實際已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車。現有機械設備和獲得的知識產權;預期收益是指現有收益產生的未來收益,如出租房屋的預期租金收入、維修設備的預期收入等。
3. 保險利益必須是貨幣利益。不能用貨幣計算價值和不能用貨幣補償損失的利益是不可保險的。
拓展資料
1. 被保險人在以下方面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法》有更明確的規定,其中《中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自身;配偶、子女和父母; 前款規定以外與申請人有扶養、扶養、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為被保險人訂立合同的,被保險人視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在訂立合同時對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根據這一規定,一般來說,人身保險的投保范圍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員、近親屬,主要是指與本人有一定婚姻或血緣關系的親屬,此外,要向他人投保,必須要求被保險人同意才能對其有保險利益
3.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基本內容是財產保險時要求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范圍的額外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規定是什么
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為:1.必須是合法的利益2.必須是確定的利益舉例:機會損失3.必須是經濟利益如財產人身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
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保險利益是承保與理賠環節中必須嚴格審查的關鍵問題,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這是判斷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的一項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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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保險關系的存在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和依據。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即客觀上或事實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名譽、精神財富等非經濟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運用
(一)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物的關系)
(1)現有利益?,F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權、經營權、留置權、抵押權、管理權等產生。
(2)預期利益: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如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賣方對貨款的信用保險,買方對貨物)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人的關系)。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原則有三種: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和法定原則。我國采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上對下)、贍養或者扶養(同輩之間)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時,除了要求經濟利益關系外,還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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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指的是什么?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到損失。
(一)保險利益的必要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3、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于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于財產的不同關系。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系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F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雇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雇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三)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
1、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要求從保險合同訂立到保險事故發生時始終要有保險利益。如果合同訂立時具有保險利益,而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無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災保險后,將該房屋出售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因被保險人已沒有保險利益而不需履行賠償責任。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這種規定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習慣做法。買方在投保時往往貨物所有權尚未轉移到自己手中,但因其貨物所有權的轉移是必然的,可以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2、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時間限制。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存在于保險合同訂立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則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如某投保人為其配偶投保人身險,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該夫妻離婚,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該規定是基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
保險利益原則在一般財產保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人身保險中的適用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1,含義: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保證與承諾。
2,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行業是風險管理行業。
保險信息不對稱:有關保險標的的信息不對稱,有關對于保險合同條款的信息不對稱(附合合同,條款復雜,專業性強)。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保險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保險賠款不對稱,以及是否取得保險賠償取決于偶然事件。
二、告知:
(一)含義: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后,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所謂實質性重要事實對于保險人來說,指那些影響到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影響其是否承保以及確定承保條件的事實;對于投保人來說,指有關保險條款、費率以及其他條件等可能會影響其作出投保決定的事實。
(二)告知的形式:對投保人來說,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對保險人來說,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我國規定采用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三、保證
1,含義: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保證是保險人接受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
2,保證的分類
明示保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證;
默示保證:有關法律、慣例所包含的保證;
確認保證:對過去和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與否的保證;
承諾保證:對現在和將來作為和不作為的保證。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
2,禁止反言: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項權利。
棄權與禁止反言不僅可以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而且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案例:某人妻子生產,為防萬一,他給錢讓小舅子張三幫忙辦理投?!澳笅氚部惦U”。沒想到,張三在辦理投保時以自己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為保險兼業代理人的院方雖然知道張三投保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但沒有提出異議而接受了投保。事后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保險關系的存在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和依據。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
2,客觀存在的利益:即客觀上或事實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
3,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名譽、精神財富等非經濟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運用
(一)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物的關系)
(1)現有利益?,F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權、經營權、留置權、抵押權、管理權等產生。
(2)預期利益: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如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賣方對貨款的信用保險,買方對貨物)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人的關系)。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原則有三種: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和法定原則。我國采用限制家庭成員關系范圍并結合被保險人同意的方式來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侗kU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與父母;
(3)與投保人有撫養(上對下)、贍養或者扶養(同輩之間)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進行投保時,除了要求經濟利益關系外,還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方能生效。
(二)保險利益的適用時限
保險利益原則在不同險種中有不同的要求:
1,一般財產保險(除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是最為嚴格的,具體表現在:
(1)所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
(2)保險利益必須從保險合同訂立到損失發生的全過程都存在;
(3)保險合同的轉讓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并由其簽字方為有效。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
(1)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要求在投保時可不存在保險利益,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利益一定要存在;
(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以自由轉讓,無須征得保險人同意。
3,人身保險
(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只需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存在就行;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無關緊要;
(2)人壽保險單可出售、轉讓和抵押
近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時間上或空間上離損失最近的原因。與近因相對應的是遠因或非主因。
近因并不等于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靠近的原因,而是引起損失發生的最有作用力,最有效的一個原因。
近因原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于保險責任。即只有當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時,才構成保險人賠付的條件。
在實際工作中,區分近因與遠因非常復雜。有時必須結合不同險種的具體規定來確定近因與遠因。
例:某貨輪裝有冷凍食品一批以及大豆1000公噸。貨主對這些貨物均投保了一切險加戰爭險和罷工險。貨抵目的地后,大豆剛卸碼頭便遇上當地工人罷工。在工人與政府的武裝沖突中,該批大豆有的被撤地面,有的被當作掩體。損失近半。另外,貨輪因無法補充燃料,以致冷凍設備停機,造成冷凍食品變質。這些因罷工而引起的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造成大豆損失的近因是罷工,屬于罷工險責任,故保險公司承擔大豆損失賠償責任;而冷凍食品損失的近因是燃料不足和冷凍設備停機,不屬于罷工險的責任范圍,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與目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即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損失賠償以恢復被保險人在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為準。即有損失有賠償,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其目的在于: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
(二)補償原則的限制
1.以實際損失為限: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損失獲利;
2.以保險金額為限:確保保險人處于平等地位;
3.以保險利益為限:可以防止賭博行為,避免或減少道德風險。
(三)損失補償的方式
1,不定值保險: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投保時只確定保險金額(賠償上限)。發生保險事故后,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大小關系有三種不同情況:
(1)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即部分保險。
保險賠償額=實際損失額×保險保障程度×100%
保險保障程度=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2)足額保險: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保險賠償額為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
(3)超額保險: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價值。這時,超過部分無效,保險賠償額也是保險財產實際損失額。
2,定值保險:在投保時就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
適用的情況包括:保險標的流動的貨物運輸保險,難于確定價值的特殊商品,如珠寶、古玩、字畫等。
損失賠償辦法:
全損時,按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部分損失時,按損失程度賠償,即:保險賠償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問題:
第一,某甲向A保險公司按定值保險投保了貨運保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后發生保險事故,此時貨值為120萬元,損失額為96萬元。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第二,某乙向B保險公司按不定值保險投保了財產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后發生了保險事故,此時貨值為20萬元,損失額為5萬元。問保險公司應賠多少?
3,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第一危險:保險金額限度以內的損失。
第二危險:超過保險金額以外的損失。
第一危險賠償方式: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按保險金額限度內的實際損失金額予以賠償,而對保險金額之外的損失不予賠償的方式。主要適用于家庭財產保險。
4,限額賠償方式
(1)固定責任賠償方式:保險人只對實際價值低于標準保障限額之差予以賠償的方式。主要適用于農作物保險。其計算公式如下:
賠償金額=限額責任—實際收獲量
(2)免賠限度賠償方式。保險人事先規定一個免賠限度,在損失超過該限度時才予以賠償的方式。
A:相對免賠方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損失率大于免賠率)
B:絕對免賠方式: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率—免賠率)
二、代位求償與委付
(一)代位求償
代位原則及后面的分攤原則都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代位:即保險人取代投保方對第三者的求償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地位。
1,代位求償的含義: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其意義是:防止被保險人因同一損失而獲得超額賠償,同時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有利于維護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使責任方對其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
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責任造成時,被保險人享有雙倍索賠權:無條件向第三者索賠;有條件向保險公司索賠,即不得免除第三者的賠償義務并將該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損失是由于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2)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代位求償權是由侵權行為和合同責任引起的。其中侵權是按法律規定應對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合同責任是根據合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
(4)保險人必須履行了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如保險人追償的款項如超過賠償金額,其超過部分應歸還被保險人。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財產保險。
但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委付
1,委付的概念與條件。
委付: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推定全損:保險標的發生事故后,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而按全損予以賠償。
委付的條件如下:
(1)保險標的物推定全損;
(2)對標的物的整體提出委付要求;
(3)經保險人承諾;
(4)在法定時限內提出委付申請;
(5)標的物所有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2,委付的效力:委付一經成立,對保險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3,委付與代位求償的區別
(1)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接受委付時既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也要承擔其中義務。
(2)代位求償權只限于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而委付使保險人享有該標的物的一切權利。
三、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在重復保險情況下,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采用適當的方法進行分攤。
分攤的方式包括:
1,比例責任制:各保險人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占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計算公式如下:
某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2,獨立責任制:各保險人按各自單獨承保時賠款額占所有保險人的賠款額總和的比例來分攤保險事故損失的方式。即:
某保險人的賠償額=該保險人獨立責任限額/所有保險人獨立責任總額×實際損失
3,順序責任制:根據各保險人出立保單的先后順序來確定賠償責任。
在以上兩種分攤方法中,我國一般采用比例責任制的分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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