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費用誰付(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費用誰來承擔)
申請強制執行執行費誰出
法律分析:執行費由被執行人負擔。1、若是提出鑒定、評估、檢驗等支出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2、若是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執行期間達成和解協議的,執行費用為雙方協商之后共同承擔,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在判決。
法律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六條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七條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第八條 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一)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二)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強制執行過戶費用誰出
法律主觀:
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一般是由被執行人出。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支付令;申請保全措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申請法院執行費用誰承擔
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強制執行程序的設置其目的在于保護和實現債權人的私權,與國家利益沒有直接關系,它是執行法院依據債權人的申請而實施的強制執行行為,是國家執行機構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且一般情況下皆因債務人的不自覺履行義務所致。所以,在這之中所生的執行費用,當然不能象刑事訴訟那樣由國家財政負擔。
強制執行的費用雖然應由被申請人(債務人)負擔,但是由于這項費用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首先就應支出的,如執行法院受理債權人的申請后,即產生因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而支出的差旅費等,這些費用的支出是保證執行程序順利進行的前提。因而,法律也規定應由債權人先代為預交。所以強制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但是在申請時由被申請人預付。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需繳納的費用如下: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
(一)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二)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三)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有二審的,應當提交一審和二審的法律文書;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是律師的,應當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函和律師證件;
7、被執行人是企業的,應當提交代碼證相關證明;是具人的,應當提供個人身份材料;
8、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在執行后由被執行人交納,不由申請人預交。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一致,申請執行人自愿負擔執行費用的,也可以由申請人、執行人負擔。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由被執行人負擔。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一般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