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雇傭是勞動關系嗎(個體戶雇傭員工受傷如何賠償)
個體戶可以雇傭員工嗎
法律分析:可以,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雇傭工人,沒有數量上的限制。個體工商戶是合法的用人單位,招收的員工也是按照其安排從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規章制度約束,按勞取酬,符合勞動部規定的勞動關系成立條件,因此屬于勞動關系。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從關系主體的范圍看,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從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上看,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雇傭關系中,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通常不具有約束力,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是相對獨立的,兩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個體戶雇傭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個體戶建立的用工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不能以是否個體戶來確定,主要看用工單位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資格符合用人單位資格的是勞動關系,不符合用人單位資格的為雇傭關系。
法律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個體戶用工屬于勞動關系嗎
個體戶用工屬于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對于個體工商戶與雇工之間的關系,二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個體戶雇傭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主觀:
個體戶與雇工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雇傭法律關系一般是指雇傭人與雇工約定,雇工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務,并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個人雇傭個人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不是,是勞務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一方提供勞務、一方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關系等。勞動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個體戶與員工是勞動關系嗎
法律分析:個體戶與員工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個體工商戶向其支付工資差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為由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個人請人干活是勞動關系么
法律分析:私人雇傭不屬于勞動關系,應該按照雇傭關系來處理。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雇傭關系,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關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傭關系的相關司法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個體戶雇傭
法律分析:對于個體工商戶與雇工之間的關系,二者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適用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該規定表明,各類企業的勞動關系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關系都歸《勞動法》調整。《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和雇工之間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給個體工商戶打工的人,可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