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被起訴了怎么辦(債務糾紛律師)
被起訴了還不起錢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如果是被起訴了沒錢還怎么辦
如果是被起訴了沒錢還的處理方式如下:
1.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法庭不予支持,會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不會被關進監牢,因為 民事責任 涉及不到刑事問題。只有在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起訴不去有什么后果
被起訴不去后果有:
1.拘傳到庭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若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對你實施拘傳,強制你到庭。
2.按撤訴處理撤訴針對的是提起訴訟的原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3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3.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對于傳票,不存在收不到,即使找不到被傳喚人,法院也可以公告送達,一定期限后,就視為收到。
三、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如果因為借款糾紛發起民事的訴訟,債權人向法院主張債權請求權的,應當從債務約定履行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是三年。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欠別人8000塊錢被起訴要怎么辦?
欠別人8000塊錢被起訴后盡快還給債權人。建議跟原告調解,把還款期限約定一下,積極協商解決,主動承擔責任,主動承擔利息,爭取對方諒解。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不能按期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實行所在地的人民起訴追償債務。
如果被起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欠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欠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在不同的情況下,債務糾紛訴訟時效是不一樣的,一般都是兩年,但是起算的時間可能會有所不同,債務糾紛訴訟時效也是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中止、中斷的,這也是對權利人的一種保護。
【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務糾紛起訴后債務人不還怎么辦
債務糾紛起訴后對方沒錢的,首先應當與對方進行協商,要求其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判決,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欠錢,被起訴后沒錢還怎么辦?
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隨時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后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于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