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可以用身份證嗎(取保候審期間可以用身份證嗎)
取保候審能用身份證住酒店嗎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期間一般是不能離開住所地的,需要離開時要公安機關批準,至于住酒店是不受影響。取保候審的義務: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法定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說,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準,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采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后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能用身份證嗎
取保候審是能用身份證的,法律并沒有對其有限制性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可能判處管制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關于取保候審能用身份證嗎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取保候審能用身份證嗎
1、取保候審是能用身份證的,法律并沒有對其有限制性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作為一項強制措施,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條件才能夠實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采用取保候審需要符合的條件有: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因應該逮捕的被告人,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可以取保候審:
(一)、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公安機關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符合逮捕要求的;
(三)、案件在規定的羈押期限內不能辦結,但又需要繼續偵查的。
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審必須由公安機關執行,而且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是能用身份證的,法律并沒有對其有限制性規定。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被判刑、如何判刑還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后才能決定。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取保候審身份證可以正常使用嗎
取保候審身份證可以正常使用。
法律并沒有對其有限制性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可能判處管制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取保候審手續: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身份證可以正常使用。法律并沒有對其有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用身份證會不會報警
法律分析:只要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使用身份證不會報警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沒有批準逮捕的取保候審后身份證可以用嗎
法律分析:可以。沒有批準逮捕的當事人取保候審后期間身份證是可以使用的,在此期間,只要不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未經批準就離開居住地、隨意變動地址、傳訊不及時到案、干擾人作證、或者是毀滅、偽造證據就可以。身份證是可以正常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二十三、 將第五十六條改為三條,作為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修改為:“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第七十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可以用身份證嗎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可以用身份證。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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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法律規定的或者司法機關認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逮捕羈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執行取保候審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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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如果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取保候審執行機關或者決定機關發現后,會依法沒收保證金,并采取逮捕等強制措施。
《關于取保候審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
第十一條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