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規定是什么)
單位犯罪的標準是什么,會受到什么樣的刑事結果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的種類很多,不同類型有著不同的定罪量刑標準。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刑法第31條對單位的處罰作出以下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制為主,以單罰制為輔的處罰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罪,刑法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法律主觀:
刑法對單位犯罪刑事責任規定是: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 員判處刑罰;個別的單位犯罪對單位不判處罰金,只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規定單位犯罪如何判罰金?
一、單位犯罪罰金怎么交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了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 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法總則對單位犯罪采取的是以雙罰制為原則,以單罰制為例外的處罰模式。在雙罰制的處罰模式下,既處罰單位本身,又處罰單位內部的相關責任人員。就適用的刑種而言,對單位本身只能判處罰金刑,這在立法上是明確的;但對于單位成員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總則只是概括地規定“判處刑罰”,并沒有明確可以適用的具體刑種范圍,而從刑法分則有關條文的規定看,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具體處罰模式并不盡一致,立法上設置了兩種不同的模式: 第一種是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該罪的條文規定處罰。如刑法第186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 擔保貸款 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單位犯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除對犯罪單位判處罰金外,還應處罰單位中的相關責任人員;而對單位中責任人的處罰,在判處自由刑之外,還要并處一定數量的罰金。除了刑法186條以外,刑法分則中還有一些條文以這種方式規定,如第187條、211條、220條等。 第二種是是對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明確規定單獨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條規定的 虛報注冊資本罪 ,對自然人犯該罪的,既判處自由刑,又判處罰金;而對單位犯該罪的,則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不并處罰金。[①] 現行立法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罰金刑適用標準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有損立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而且在客觀上不利于罰金刑的有效執行。我們認為,從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對于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應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中的責任人員則只適用自由刑,不應再適用罰金刑。理由如下: 首先,單位犯罪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單位犯罪是基于單位意志、為了單位利益而實施的一種犯罪,其刑事責任具有整體性的特點。單位責任人員與單位組織之間不是 共同犯罪 的的關系,單位責任人員是單位意志的執行者,其意志受到單位意志的左右。所以,在單位犯罪中,犯罪主體應是單位這一整體,單位責任人員并不是獨立的、完整的犯罪主體,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由單位這一組織體和單位內部的責任人員分擔,因此,無論單位本身還是其責任人員,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都應是有一定的范圍和界限的。根據刑法學基本原理,對一項犯罪事實可重復適用同種刑罰的情況,只有在共同犯罪中才存在,并且適用的前提是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存在,單位犯罪顯然不屬于此種情況,因此,對單位犯罪中單位和自然人同時適用罰金的做法是不符合刑法學原理的。 其次,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判處自由刑同時處以罰金有失刑法的公正性。一方面,單位犯罪的違法利益是歸單位所有,理應由單位本身而非單位成員承擔經濟懲罰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單位犯罪中相關責任人員的主觀動機畢竟是為單位謀取利益,在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同單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大致相當的情況下,其主觀上的人身危險性顯然要小于后者。因此,如果對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人員在判處自由刑的同時判處罰金,就會比單純自然人犯罪的處罰要重,這不符合刑法的公正性要求,也不利于實現立法者設定罰金刑的目的。 鑒于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在將來修改刑法時,應對刑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修改,取消在雙罰制模式下對單位犯罪中的責任人員同時適用罰金刑的規定。不過,在現有立法框架內,對于刑法采取前述第一種立法模式的,仍應對單位責任人員并處罰金,這是 罪刑法定原則 的要求。當然,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亦即對單位責任人員判處的罰金數額一般應低于對單位判處的罰金數額。 只能對單位判處罰金,直接責任人和主要管理人員要給以刑事處罰,實行雙罰原則。對責任人判處的罰金數額要比單位罰金低。注意的是單位犯罪的經濟利益歸單位所有,僅僅由個體承擔罰金后果顯失公平。
在我國單位犯罪的處罰依據是什么
法律主觀:
在我國規定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采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根據《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