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規則)
一般情形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承擔。
【答案】:答案:A
解析: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
1、在正常情況下,一般標的物有損毀如在交付前,則為賣方承擔責任,標的物有損毀如在交付之后,則為買方承擔責任,如果因為買方的原因導致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由買方在違反約定的日子起,承擔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
2、賣方在交給承運人的在途標的物,除非當事人另外有約定以外,毀壞、滅失的風險從合同成立開始以后起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依然要運輸,當賣方交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買方承擔;
3、如果賣方將標的物交付至規定地點,買方沒有按照規定收取標的物,如在這段時間內標的物發生損壞,則由買方承擔責任;如果賣方沒有出示關于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不會影響到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如果因為標的物的質量不合格,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方可以不接受標的物,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買方不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的風險則由賣方承擔。
4、還有不動產買賣的風險,由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不動產的風險承擔沒有特別的規定,所以就按照標的物交付時風險轉移。因此對于不動產來說,要不是辦理登記過戶時,而是實際交易時,就會發生風險轉移的效果。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標的物的風險承擔規則。
5、如果房屋毀壞、滅失在交易前則由于賣方承擔,如果房屋毀滅、滅失在交易之后,則由買方承擔;簡單交付時的風險負擔是,在交易中,簡單交易的交付時間是根據合同的生效時間作為標準的。生效的同時風險負擔就由買方承擔。試用買賣風險就如同之前說的,如果風險發生在合同履行期間的,合同不生效,不發生風險轉移;
6、如果在試用期中,發生損壞,則由賣方承擔后果,因為還處于試用期中,合同還沒發生效力,所以沒有發生風險轉移問題。
買賣合同風險承擔規則
1. 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賣方承擔。賣方需要保證標的物在交付給買方之前,不存在任何瑕疵、缺陷或風險。如果標的物在交付前出現損壞、滅失等問題,賣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標的物交付后,風險由買方承擔。買方在收到標的物后,需要對標的物進行妥善保管、使用和維護。如果標的物在交付后出現損壞、滅失等問題,買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風險承擔與標的物的性質有關。對于特定類型的標的物,可能存在特殊的風險承擔規則。例如,對于易碎物品、鮮活物品等,賣方需要在交付前告知買方相關風險,買方在收到貨物后需要及時檢查、驗收。如果發現貨物存在問題,買方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告知賣方,否則視為貨物完好無損。
4. 風險承擔與合同約定有關。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風險承擔的具體規則。例如,雙方可以約定標的物的保險責任、維修責任等。只要這些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約定。
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規則
1. 在標的物交付之前,風險由賣方負擔。這是因為賣方在交付前仍然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因此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 在標的物交付之后,風險由買方負擔。這是因為買方在交付后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享有標的物的收益,因此應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風險負擔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例如,在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另外,在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