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是什么法的依據(公序良俗指的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
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民法通則》 規定的_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實質上就是指公序良俗,只是當時未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民法總則》和《民法典》 立法時對此進行了突破,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基于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習俗,也可稱為社會公共道德,是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
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
無效,體現了法律對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彈性較大,在具體案件中應審慎適用,避免過度克減
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民法學說一般采用類型化方式,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進行了分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治安等秩序類型;
(2) 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
(3) 危害性道德行為類型;
(4)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行為類
型;
(5) 限制經濟自由行為類型;
(6) 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
(7)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類型;
(8)違反勞動者保護行為類型
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依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社會責任】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
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
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
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二款【受益人真實意思對管理人權利影響
管理事務
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條[與人體基因、人體
胚胎等有關的醫學科研活動義務】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道德還是法律
公序良俗是法律。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就是法律法規、社會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共道德三者對民事活動具有約束力。法律是強制性的規定,公序良俗是道德準則,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
社會公序良俗包括哪些行為
社會公序良俗包括:
1、危害國家公共秩序類型;
2、危害家庭關系類型;
3、違反性道德行為類型;
4、射幸行為類型;
5、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類型;
6、限制經濟自由的行為類型;
7、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
8、違反消費者保護的行為類型;
9、違反勞動者保護的行為類型;
10、暴利行為類型。
綜上所述,公序良俗是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公序良俗是法律嗎
法律分析:不是。公序良俗是法律之外的在某些場合適用的對與錯的評價標準。具體的公序良俗規范本身不是法律律只是籠統地提到了公序良俗這一類規范,目的是賦予其一定的法律上的意義或者說效力。盡管理論界有很多探討,甚至立法也有了,但還是沒人能準確地給公序良俗下個定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條文梳理與要點解讀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原)《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實質上就是指公序良俗,只是當時未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立法時對此進行了突破,明確使用公序良俗這一概念。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與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相關的基礎性原則、價值和秩序。善良風俗,是指基于社會主流道德觀念的習俗,也可稱為社會公共道德,是社會成員所普遍認可、遵循的道德準則。
條 文 梳 理
《民法典》
第八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依據】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社會責任】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二款【受益人真實意思對管理人權利影響】 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條【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科研活動義務】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姓名權】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自然人姓氏選取】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新聞報道中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三)內容的時限性;(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倡導性規定】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行為規范】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要 點 解 讀
1. 第8條規定的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存在遵守法律規定、遵守公序良俗兩項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是首要要求,但法律總是滯后的,因而輔之以公序良俗,以實現民事主體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2.第10條是關于處理民事糾紛依據的規定,即民法法源,指法律適用過程中裁判依據的來源,是裁判所要依循的權威理由。本條中的“法律”應作廣義理解,即依照《立法法》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還包括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習慣,是指在某區域范圍內,基于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而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習慣。通常作為民法法源的“習慣”,限于習慣法,即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它是在人們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形成的一些行為規則,特定的群體具有將其作為行為規則、約束自身行為的內心確信,從而自覺或不自覺受其約束。適用習慣處理民事糾紛應當把握三個條件:(1)法律沒有規定。(2)該習慣不違背公序良俗。(3)當事人主張存在某種習慣時,應首先負擔證明義務。另,最高人民法院賦予了指導性案例準司法解釋的效力,但指導性案例不屬于法律淵源,不應作為裁判文書判決部分的法律依據來援引,可作為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的重要理由引述。
3. 民事法律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體現了法律對意思自治的限制,但由于公序良俗概念本身彈性較大,在具體案件中應審慎適用,避免過度克減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民法學說一般采用類型化方式,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了分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政、稅收、金融、治安等秩序類型;(2)危害家庭關系行為類型;(3)危害性道德行為類型;(4)違反人權和人格尊嚴行為類型;(5)限制經濟自由行為類型;(6)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類型;(7)違反消費者保護行為類型;(8)違反勞動者保護行為類型等。
4. 最高法院公布并于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要求強化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裁判文書中的釋法說理,并就應當運用的情形及案件類型作了規定,其中第四條(應當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的案件類型)第四項將“公序良俗”明確納入其中,即“涉及公序良俗、風俗習慣、權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訴訟各方存在較大爭議且可能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
5. 第1009條是關于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規定。依據本條,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界限如下:(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若一項技術尚未成熟就適用于人體,會對人的生命身體帶來極大的風險。故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以不損害人體健康為限。(2)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技術發展若超越倫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有可能形成對人類的威脅甚至災難。很多國家對克隆人技術的禁止、對基因編輯的嚴格限制規定,也均是基于對倫理道德和人類安全的考慮。
6. 第1012條是關于姓名權的規定。該規定有以下幾個層面的意思:(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不享有姓名權,而是享有名稱權。(2)任何一個自然人都享有姓名權,包括決定、使用、變更、許可他人使用的權能。(3)任何一個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姓名權。不因民族、性別、年齡等因素的不同而有差別或受到不同保護。另需注意,自然人在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過程中,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7. 第1015條是關于自然人姓氏選取的規定。自然人姓氏的選擇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1012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和本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典》第1012條的規定,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條規定的自然人姓氏的選擇權利,主要限于自然人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其他姓氏的權利,主要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時,自然人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權利。當然,關于少數民族自然人姓氏的選擇,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可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8. 第1026條是關于新聞報道中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因素的規定,其中第4項是新聞報道的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行為人合理核實義務的高低與公序良俗呈負相關關系,即若信息內容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則核實義務就低一些;若不相關或不甚相關,則核實義務就相對高一些。
9. 第1043條是關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規范的內容,屬倡導性規定。本條規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法律化,將道德準則融入法律規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國家提倡什么樣的婚姻家庭關系。該倡導性規定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倫理性的體現,是婚姻家庭法的倫理價值與目標。家庭應當是最不希望等價交換、最充滿人類親情的地方,需要體現保障與福利屬性,體現保護弱者和利他的價值取向。
10. 第1251條是關于飼養動物行為規范的規定。寵物飼養行為愈發普遍,但飼養動物不單單是自己的事情,還會與他人、小區、環境等發生關系。為此,本條規定飼養動物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目的即在于倡導文明飼養動物,推動社會形成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良好氛圍,鮮明體現了《民法典》第8條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需注意,本條確立的義務,不僅對動物飼養人適用,對動物管理人也應適用。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嗎
是的。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綠色原則。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俗,指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中國現行法因受前蘇聯的影響,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樣,而以“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來表達出同樣的精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