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行政強拆的法律程序(強拆違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違法建筑行政強拆程序
法律主觀:
違法建筑強制拆除需要經過立案、調查、決定、送達、組織實施來執行等程序。 根據《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章建筑強拆的法律程序?
對違章建筑進行強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調查、通知拆除、聽證申辯、決定書送達等步驟。涉及多部門聯合執法,需要依法確定拆除責任人和費用支付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進行強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具體流程如下:1. 立案調查:有關部門收到舉報或發現違法建筑時,應當及時立案調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認定。2. 通知拆除:責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限期拆除,或者責令停止建設或者恢復原狀。若拒不執行,將采取強制措施,予以拆除。3. 聽證申辯:進行聽證申辯程序,聽取當事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和證據。4. 決定書送達:依據聽證結果和相關法律法規,作出拆除決定,并書面送達給有關當事人。5. 強制拆除:對于拒不執行拆除決定的當事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拆除,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在強拆過程中,需要多個部門聯合進行執法,如城市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建設等部門。在確認違章建筑的性質、責任人和拆除方式等方面,需要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裁量。
如果擬拆除的違章建筑涉及多個產權人,如何確定責任和費用?對于涉及多個產權人的違章建筑,應當綜合考慮各方實際利益和責任,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合理的費用支付方式和分配比例。可以采取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或者通過行政處罰、民事訴訟等強制手段進行解決。
對于違章建筑的強拆必須遵循相關法律程序,不能隨意采取強制措施進行拆除。涉及多部門聯合執法,需要依據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拆除方式和費用支付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強拆違建的法律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主觀:
違章建筑強拆的法律程序:第一步,立案;第二步,調查程序,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并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第三步,決定程序,同時履行告知,聽取陳述、申辯;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違建房屋應該由哪個部門執行強拆
違建房屋應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執行強拆。
違建房屋強拆的程序如下:
1、立案,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決定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
2、調查程序,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3、決定程序,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章建筑的認定標準如下:
1、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綜上所述,違法建筑的認定標準是根據規劃和批準等相關的證書來進行確定的,對于違章建筑,有關部門有權進行拆除。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關于違建強拆的最新規定
關于違建強拆的最新規定如下:
1、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2、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若是逾期不拆除的,將可能會被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建強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違建強制拆除是指國家依法對于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審批而擅自建造、占用國有土地或者水域,或者擅自改變土地或者水域用途的建筑物或工程進行強制拆除。違建強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調查、聽證、拆除決定、告知、執行等程序。
違建強制拆除是依法行政的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相關部門可以采取違法違規建筑強制拆除的措施。具體程序包括:首先需要立案調查,對涉嫌違建的場所進行調查、核實,并對其性質、用途、時限等信息進行了解;接著需要進行聽證,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并邀請有關專家、群眾代表出席現場,做出合理的決策;根據聽證結果,制定拆除方案,并依法發出拆除決定書,告知當事人;最后進行拆除和執行,對違建進行強制拆除、封存、沒收并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違建強制拆除時,相關部門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尊重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聽取當事人申辯,確保拆除決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相關部門也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妥善安置,防止因拆除而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
違建拆除的補償標準是什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依法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筑,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征收、拆遷、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具體包括拆遷補償費、搬遷補助費、過渡期租金等費用。
違建強制拆除是對于違法違規建筑的合法行政處置。對于包括業主在內的當事人來說,需要了解、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避免自行擅自建造、占用國有土地或者水域,或者擅自改變土地或者水域用途,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三條 居民依法獲得的房屋不得被強制拆除。“城市建成區內的未經批準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依法應當拆除。
違建強拆房屋新規定2020年
違建是否需要被強拆,得需要按照相應的行政程序去進行一定的鑒定才可以,具體如下:
1、首先需要提交用以證明房屋是違法建筑的證據
2、由相關行政權力機關評定,城鎮規劃區內的建筑,由縣(區)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后由鄉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于違法建筑的認定。
3、之后會責令限期拆除
4、如果限期內沒有自行拆除的話,那么之后會啟動履行催告程序,必須針對強制拆除的決定提前告知被拆除人。
5、才會下達執法文書,就那些強制拆除。
但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即使被強拆,被拆遷人也可以要求支配建筑材料、要求破壞建筑內財產的賠償、可以要求征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以及可以要求賠償其他合法利益的損失。
拆除違建的法律程序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對違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讓當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當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對當事人進行催告;經過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進行復議或訴訟,執法人員可以進行強制拆除;在實施之前,需要出示證件,通知被強制執行人到場并且簽字,允許其進行陳述申辯并且將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進行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強制拆除違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分析: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
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于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后,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違章建筑的法定強拆程序是:立案審批、違建調查、限期拆除、強拆認定、強拆執行等,對于違章建筑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執行強制程序。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制作詢問筆錄;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第七步:執法機關制作強制拆除決定書并送達;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 履行義務的期限;(二) 履行義務的方式;(三) 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