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案件一個被告怎么執行
民事案件起訴兩個被告其中一個被告死亡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在共同訴訟民事案件中其中一人其中被告死亡的處理如下:共同訴訟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去世的,人民法院應中止訴訟,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愿意參加訴訟的,法院應恢復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同一個被告不同案由可以一起起訴嗎
不同原告同一被告可以一案起訴嗎
同一個被告向二個原告都借了錢,這是相同的法律關系,但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可以一起起訴,但必須是分別起訴,也就是要按二個案件來處理。如果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二原告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訴訟,大致有以下六種案件類型:
(1)因對共有財產發生糾紛而提起的訴訟。
(2)因連帶債權或連帶債務而產生的訴訟。
(3)因共同侵權致人損害而產生的訴訟。
(4)以合伙組織作為當事人發生的訴訟。
(5)因共同贍養、扶養、撫養關系而發生的訴訟。
(6)因共同繼承遺產而發生的訴訟范圍。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
相同的法律關系,但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可以一起起訴,但必須是分別起訴,也就是要按二個案件來處理。如果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二原告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被執行人有多個案件怎么執行
被執行人有多個執行案件,如果不能配合法院執行,最多一次司法拘留15天。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發現在同一法院的同一被執行人有多個執行案件,均因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一原因而終結執行。
終結結案后,其中一個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申請法院恢復執行的,法院應當對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平保護,平均分配執行財產,并對首先申請恢復執行的申請執行人以適當比例超額分配執行財產。
被執行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執行人的主要義務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
2、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3、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4、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利息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二)被執行人的主要權利
1、申請執行人員回避,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執行。
2、可以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3、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人民法院就異議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4、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兩個案件同一個被告,第一個案件和解了,第二個案件是申請執行好還是暫不執行好?
按《民事訴訟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并適用中斷,中止的規定。第二個案件你不必急于執行你,可以在第二個案件快到二年申請期限時再申請強制執行,在這個時間內,第一個案件可能已履行完畢,也不誤第二個案件的執行。參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被執行人同時被兩起官司執行
法律分析:聯系該法院,讓被告撤訴,查看自己是否有債務沒有償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共同被告勝訴怎么執行
法律分析:可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要求執行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