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怎么申請)



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怎么申請)
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嗎怎么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 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 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 行政復議機關 已經作出不予受理 行政復議決定 ,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 二是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 行政訴訟期間 提出,但都必須在 行政拘留處罰 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三是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里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四是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擔保條件。近親屬,是指被拘留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擔保人,是指以自己的人格和信譽擔保,并出具擔保書,保證被拘留人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期間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自然人。根據本法第108條規定,擔保人必須是與本案無牽連、享有政治權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人。保證金,是指由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為了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而交納的保證被拘留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根據本條規定,保證金必須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交納。這里所說的每日行政拘留,是指在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尚未執行的行政拘留的時間,而不是指被拘留人被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時間。如某人被決定行政 拘留10天 ,公安機關通知其交納保證金時,其已被執行了3天,則其應當交納1400元保證金而不是2000元保證金。 根據本條規定,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方可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已經暫緩執行,一般沒有發生以上的情況相違的情況,不恢復執行。
一、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條件有哪些
1、申請暫緩執行拘留條件如下:
(1)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對象哪類人
緩刑的對象包括:
1、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于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