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多久可以見家屬(留置后多久可以見家屬的處罰)
留置后多久可以見家屬
留置期間不可以見家屬。依據我國監察法的規定,被調查對象在留置期間的,家屬是不能會見被調查對象的,但經監察機關同意的,家庭可以會見被調查對象。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法律依據】
《監察法》第四十一條,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紀檢帶走家人多久讓見家屬
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一、被紀委帶走是怎么樣的
被紀委帶走,必須是黨員干部,所以處理方式一般是按照黨紀處罰。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一般是沒人知道的賓館,小平房等等)之內交代規定的問題,形成筆錄。一般交代完以后就可以回家了。
紀委報上級部門或主管領導評議后,按照黨紀相應的對所犯的錯誤給予處罰,當然,對于沒有問題的同志,也不會主動對其澄清,因為紀委叫去談話,不代表任何含義,僅僅是談話,沒有對人的品行進行定性,最后,如果,當事人還觸犯了法律,在黨紀不足以處罰的范圍內,移送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審查,對于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被留置后的五種處理方式如下:
1、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
2、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大過、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3、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4、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5、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留置期間家屬探視規定
留置期間家屬探視規定為,原則上被留置人員的家屬是不可以探視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調查對象在留置期間的,家屬是不能會見被調查對象的,但經監察機關同意的,家庭可以會見被調查對象。我國法律規定,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留置期間是否可以見家屬,要視情況而定:
1、調查對象在留置期間的,一般情況下家屬是不能會見被調查對象的;如果是涉及一些機密、秘密、甚至可能存在串供、隱藏證據,甚至銷毀證據等情形,律師是不可以探視的。但如果案件在監察委移送給檢察機關,進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師是完全可以介入的;
2、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員采取留置措施,但經監察機關同意,被調查人員可以會見家屬。采取留置措施后,不利于調查的,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家屬。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看守所探視條件是:
1、時間條件,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外才能探監。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判決生效后,家屬就可以申請會見;
2、探監的主體只能是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
3、探監時,需要拿身份證等證件;
看守所會見流程是:
1、向看守所詢問可以會見的時間;
2、到達會見時間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向看守所提出申請;
3、經過看守所負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就可以會見。
綜上所述,留置期間家屬探視規定是,原則上被留置人員的家屬不可以探視。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被調查對象在留置期間的,家屬是不能會見被調查對象的,但經監察機關同意的,家庭可以會見被調查對象。如果是涉及一些機密、秘密、甚至可能存在串供、隱藏證據,甚至銷毀證據等情形,律師是不可以探視的。但如果案件在監察委移送給檢察機關,進入司法程序之后,律師是完全可以介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接受監察委調查后多久能與家屬見面
接受監察委調查后在二十四小時后能與家屬見面。
接受監察委調查的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在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根據監察法的規定,被調查對象被留置的,家屬是不能會見被調查對象的,不過經監察機關同意的,家庭成員可以會見被調查對象。
被抓了多久通知家屬
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此外,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除無法通知外,公安機關都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