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110條的規定內容是什么
刑訴法刑事拘留規定是什么?
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于正在偵查的案件,發現了某些重大 犯罪嫌疑人 并且在情況緊急之下,就必須要對其采用一種強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實際上就是 刑事拘留 。不過刑事拘留因為已經對當事人會造成一定的影響的, 刑事訴訟法 當中也是對刑事拘留進行了諸多的條件限制,那么, 刑訴法 刑事拘留規定是什么? 刑訴法刑事拘留規定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證據 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對于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 批準逮捕 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 刑事訴訟 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期限 最長為37日。 根據公安部《規定》第110條規定,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范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結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 律師 及其他 辯護人 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 ,要求解除拘留。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 刑訴法當中主要是提到刑事拘留必須要滿足的條件跟刑事拘留的期限,其實刑事拘留還有一定的程序是司法機關必須要嚴格遵守的,比如刑事拘留必須要有拘留證書作為憑證,還有就是不予刑事拘留的某些特殊群體,都是需要司法機關在作出 行政拘留 決定的時候嚴格遵守的。
刑訴法第110條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刑訴法立案規定107與110條有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刑訴法里面有很多有關規定第一百零七條跟一百一十條的不同區別在于來源不同。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自首 從根本上反映了當事人對自己的所作所為的一種態度,自愿認罪伏法并且主動 投案自首 可以節省我國的司法資源,最關鍵的是當事人因為有了自首的這種情結所以對量刑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的,可是自首的情節以及產生的影響這也是需要進行嚴謹的認定的。而且, 刑訴法 自首的相關規定也是需要工作人員嚴格遵守的。 一、刑訴法自首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 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 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 犯罪嫌疑人 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 一審 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二、如何認定自首? 關于自首,我國《 刑法 》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這是對自首的定義以及對自首犯如何處罰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于自首的定義及其處罰原則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 傳喚 、訊問或者尚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愿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里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于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為了消除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于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自首。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于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愿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對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至于有些細節或者情節犯罪分子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實和主要情節說清楚,就應當認為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蒙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于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只供述自己所犯數罪中的部分犯罪的,則只能認定該部分犯罪為自首。 共同犯罪 中的犯罪分子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 根據本款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以自首論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來說,要想得到從寬處理,機會不只一次,也就是說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或者在服刑期間還可以爭取自首。 這樣規定為犯罪分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可見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當中提到,對于自首的材料公安機關必須要迅速的進行審查,結合自首的時間,罪行的輕重以及當事人悔罪的表現等諸多因素來量刑的,一般在公安機關還沒有發現罪行之前主動自首的,在量刑的時候能夠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的。
刑事訴訟法107條和110條的區別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由此可知,兩條的區別在于來源不同。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07條釋義: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釋義: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范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