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什么(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什么意思)
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
法律主觀: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訴訟 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 一審 程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判流程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適用于案情比較簡單,案件爭議小的刑事案件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法律客觀:
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不適用的范圍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注意事項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2、庭前審查程序。對于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刑事案件走簡易程序意味什么
法律主觀:
走簡易程序意味著案件屬于簡單的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 公訴 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包括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中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被告人承認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以及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案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流程:
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2、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節。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3、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言,被害人發言,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5、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后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綜上所述,雖然說刑事的案件總是涉及到的是在社會上比較嚴重的行為,但是因為也想別的訴訟一樣只要有充足的證據并且當事人也愿意直接認罪的話,訴訟法庭就沒有必要再浪費資源去完成所有的繁瑣步驟而直接進入到簡易的程序完成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刑事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部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刑較輕的輕微刑事案件依法所采用的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判審理案件所適用的較普通程序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序。(二)有下列情況的案件,可以適用刑事案件簡易程序:(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三)簡易程序不宜適用情況的:(1)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2)對主要證據有疑問的,因公訴人未出庭無法質證的;(3)被告人系盲、聾、啞;(4)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簡易程序是什么?
簡易程序是指一種針對輕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快速審判程序。它的目的是在減輕司法系統工作負擔的同時,快速、公正地解決輕微刑事案件,確保刑事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簡易程序僅適用于輕微刑事犯罪,例如小偷竊、交通違規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并愿意接受罰款或輕微的刑罰,法官可以在不需要太多時間和精力的情況下就能快速地作出裁決。
簡易程序通常在正式的刑事審判程序之前進行,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解決案件。這種程序可以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縮短等待時間,并提高公正性和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簡易程序可能會犧牲一些法律程序的保障,因此必須謹慎使用,確保被告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院刑事簡易程序是什么意思啊
法律主觀:
一、 刑事簡易程序 怎樣適用(一)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 并無明確規定 適用簡易程序 的法院,但從《刑訴法》第147條和174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至于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并未向 民事訴訟法 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權限,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二)適用的審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于 第一審程序 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 第二審程序 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于第二審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 和 審判監督程序 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二、刑事簡易程序適用于哪些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對依法可能判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四)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 輕微刑事案件 ;(五)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 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什么是簡易程序刑事訴訟法?
什么是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 簡易程序,是指第 一審 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設置簡易程序符合當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對于及時懲罰犯罪,提高辦案效率,都有重要意義。當然,適用簡易程序,首先還是要保證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不能為了簡便、省事而將不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簡易程序審理。為此,刑事訴訟法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必須符合以下三條規定: 1、案件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 [1] 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 共同犯罪 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理由。 [1] 簡易程序的特點 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 訴訟 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這種程序的簡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由審判員、陪審員三人以上組成合議庭。由于法律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了限定,因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實清楚,證據比較充分,危害也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就可以保證質量地審結,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辦理重大復雜的疑難刑事案件。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公訴 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一規定也是由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的特點決定的。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原 刑訴法 規定由于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相對來說,社會危害性也較輕的一些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不會妨礙指控犯罪,證明犯罪,懲罰犯罪的,可以不派員出庭。當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的,也可以派員出庭。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 自訴案件 ,人民檢察院當然不需要派員出庭。 修訂后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10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包括三年) 刑罰 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庭審的階段順序進行,以保障各方當事人和公訴機關的權利。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點,庭審可以省略一些環節,以迅速、準確審結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 起訴書 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 辯護人 可以同 公訴人 互相辯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互相辯論,不受普通程序中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 證人 、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因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得或不宜以簡易程序審判的情形,即應轉換第一審判程序進行審判。 簡易程序的 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0日以內審結。”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否則,簡易程序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實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一般是只是針對很普通的案件,簡易程序的流程簡單,而且處理案件非常快速,一般在20日以內就可以對一起案件審結,所以,我國對待處理任何的案件都會以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從而達到很高的效率,也讓受害者更快的得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指什么
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對前提下,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被告人自愿認罪、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時,可以對一審普通程序進行適當簡化,以提高訴訟效率,并且實現訴訟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一審程序。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訴訟環節,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 2.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對簡單的審判程序。它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僅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判組織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簡易程序的開庭準備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審判人員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百一十八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