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享有哪些權利(刑事訴訟法律師權利)
如何理解新刑訴法中的“專家輔助人”條款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92條首次將“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引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來。此舉旨在強化對庭審中涉及的鑒定意見的實質性質證,進一步規范質證程序,提高對科學證據的質量要求。“專家輔助人”是學界的一種普遍稱謂,而非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出現了“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的規定。在這兩個司法解釋中分別出現新概念“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和“專業人員”,在學界被稱作“專家輔助人”。
“專家輔助人”是指在某一專業領域方面具有專門的知識或經驗,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性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發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審判者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的人員。新刑訴法第192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了解和正確對待刑事訴訟中的這一“新生事物”,在工作中作出相應調整。
新刑訴法對于“專家輔助人”的具體地位和作用,僅做出比較籠統的規定。為了深入理解法律規定中“專家輔助人”的地位與作用,不妨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首先,就訴訟地位而言,“專家輔助人”是訴訟參與人的一種,但“專家輔助人”的訴訟地位又不等同于鑒定人。在我國當前的刑事法律體系中,只有偵查機關和法院有權決定是否聘請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鑒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權決定是否聘請鑒定人,只能申請補充鑒定或重復鑒定。但對于是否聘請 “專家輔助人”,可以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行決定并申請法庭通知其出庭。
其次,“專家輔助人”的訴訟作用,集中體現在出庭質證的過程中。它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為維護聘請方當事人的法益,就對方提出的涉及鑒定意見或專業知識方面的問題或質詢,作出說明或對質;二是協助聘請方對鑒定人或對方聘請的“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并對案件涉及的鑒定意見加以質證。
兩個方面皆是為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質證,使鑒定意見在質證中得到檢驗,有利于審判者對案件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正確理解,從而對鑒定意見是否客觀公正做出更準確的判斷,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當性。
專家輔助人適用回避制度嗎
法律分析:民訴中專家輔助人不需要回避。法庭審判時,專家輔助人不適用回避制度,其設置是為了幫助一方說明問題,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也說明了,專家輔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偵查、檢查活動中,專家輔助人是為了幫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義務,此時適用關于鑒定人的回避規定,需要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專家輔助人是不是訴訟參與人?
專家輔助人屬于訴訟參與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經人民法院通知后可以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意見,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所以專家輔助人是訴訟參與人。
訴訟參與人并非僅存在于某一種訴訟程序中,在我國,無論是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存在“訴訟參與人”這一概念。不少詞條在解釋這一概念的時候,不分青紅皂白就引用了《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事實上這個法律條文是解釋“刑事訴訟的訴訟參與人”而非“訴訟參與人”,“刑事訴訟參與人”的概念外延顯然要比“訴訟參與人”小,用這一條文作為“訴訟參與人”的概念,顯然是錯誤的。
刑訴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與非主要訴訟主體:根據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權利、義務和同案件事實有無利害關系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對訴訟參與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當事人屬于主要訴訟主體,而證人、鑒定人等則屬于非主要訴訟主體。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取決于被當事人的授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并記錄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專家輔助人在民訴和刑訴區別
專家輔助人是當事人所聘請,通過自己的質證意見,使得法官對鑒定意見產生懷疑從而不予采納的某方面專業或經驗豐富的人。無論是在民訴還是刑訴中,專家輔助人都不是客觀中立的,其訴訟地位就相當于一方當事人的證人。
專家輔助人又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指在某一專業領域方面具有專門的知識或經驗,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性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發表自己的見解,幫助審判者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認定的人員。
就訴訟地位而言,“專家輔助人”是訴訟參與人的一種,他們都不是客觀中立的,其訴訟地位就相當于一方當事人的證人。在我國當前的刑事法律體系中,只有偵查機關和法院有權決定是否聘請鑒定人對案件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鑒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權決定是否聘請鑒定人,只能申請補充鑒定或重復鑒定。但對于是否聘請 “專家輔助人”,可以由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行決定并申請法庭通知其出庭。在我國當前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對于鑒定意見等具有專業問題存在質疑時,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專業意見,視為當事人陳述。
專家輔助人的訴訟作用,集中體現在出庭質證的過程中。它應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為維護聘請方當事人的法益,就對方提出的涉及鑒定意見或專業知識方面的問題或質詢,作出說明或對質;二是協助聘請方對鑒定人或對方聘請的“專家輔助人”進行詢問,并對案件涉及的鑒定意見加以質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訂)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訂)第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4年修正)第八十三條:“當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目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24年修正)第八十四條:“審判人員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可以對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各自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意見質證或者就專業問題發表意見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4)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