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內容屬于刑事處罰(哪些屬于刑事處罰范圍)
哪些內容屬于刑事處罰
法律主觀:
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
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屬于刑事處罰體系的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 1、主刑有: 管制 、 拘役 、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和 死刑 。 2、附加刑有: 罰金 、 剝奪政治權利 和 沒收財產 。 此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刑事處罰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刑事處罰有主刑和附加刑。(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刑法》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刑法》第三十五條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刑事處罰有哪些?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應當指判決生效之日。所謂羈押,是指在判決以前對犯罪分子的暫時關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屬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
我國對于死刑的適用,歷來采取少殺、慎殺政策。《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6)罰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7)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適用時,是作為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適用于重罪。有三種情況: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時,是作為一種不剝奪人身自由的輕刑而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種情況: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地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8)沒收財產:就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是我國附加刑中較重的一種。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9)驅逐出境:就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一種專門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
驅逐出境的適用對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國人。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是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而不是必須適用驅逐出境。驅逐出境的執行日期,單獨判處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執行;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