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刑訴法解釋241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241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241條的內容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最高法<刑訴法>解釋》241條規定了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按照不同情形應當作出的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共規定了九種情形,并規定具有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障被告人、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何罪進行辯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 在審判長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刑訴法第241條的具體內容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
法律分析:刑訴法司法解釋241條的具體內容如下: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