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名詞解釋(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治安管理處罰法)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屬于什么罪
法律主觀: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構成要件是: 1、侵害的客體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2、違反國家規定,實施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 4、在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滿足什么條件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所謂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含網絡、設施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其功能多種多樣,如進行文件編輯、采集、加工、存儲、打印、傳輸、檢索或者繪圖、顯像、游戲等,可用于不同行業、不同目標。同行業、不同目標的計算機系統其具體功能又會有所差別,如航空鐵路售票、氣象形勢分析、預測、圖書、報刊管理、企業經營管理等等。無論用于何種行業或者用于何種目標,只要對其功能進行破壞即可構成本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方法,包括對功能進刪除、修改、增加、干擾等具體行為,其中,刪除,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應有的一功能加以取消,既可以是取消其中的一項,也可以是其中的幾項或者全部、修改是指將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地進行改變,或者將原程序用別一種程序加以替代,改變其功能,增加,是指通過增加磁記錄等手段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添加其原本沒有的功能。至于干擾、則是通過一定手段如輸入一個新的程序干擾原程序,以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轉,行使其功能。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所謂數據,在這里是指計算機用以表示一定意思內容或者由其進行實際處理的一切文字、符號、數字、圖形等有意義的組合,所謂計算機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則是指固定存儲中計算機內部隨時可供提取、查閱、使用的數據,或者已經進入計算機正在進行加工、處理以及通過線路而由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遞過來的數據。所謂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合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合化語序列,至于計算機應用程序則是指用戶使用數據的一種方式,是用戶按數據庫授予的子模式的邏輯結構,收發室對數據進行操作和運算的程序。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據、應用程序進行破壞,是指通過輸入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指令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的行為。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所謂破壞性程序,是指隱藏于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數據文件、執行程序里的能夠在計算機內部運行,對其功能進行干擾、影響的一種程序。計算機病毒,作為一種破壞性程序的典型,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所謂制作,是指創制、發明、設計、編造破壞性程序或者獲悉技術制作破壞性程序的行為。所謂傳播,則是指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含網絡輸入、輸出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以及將已輸入的破壞性程序軟件加以派送、散發等的行為。破壞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其罪。否則,如果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雖有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后果,即使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如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破壞的;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嚴重影響工作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致使秘密、重要數據、資料、信息毀棄,造成嚴重損失的;出于恐怖等違法犯罪目的,造成惡劣的影響的;等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能構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計算機技術、知識的專業人員,如計算機程序設計人員、計算機操作、管理維修人員等。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術不熟練甚或失誤而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應用程序遭受破壞,則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有的是顯示自已在計算機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憤報復,有的是想竊取秘密,有的是想謀取利益,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請教有關破壞計算機系統信息罪和有關非法入侵計算機罪
21世紀將是一個以計算機網絡為核心的信息時代,數字化、網絡化、信息化是21世紀的時代特征,計算機正在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隨著以“計算機網絡”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絡在為國家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和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個新興的犯罪名詞━━計算機犯罪。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針對這一高科技犯罪,在立法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后,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計算機犯罪方面基本上處于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態。面對計算機犯罪發現難、捕捉難、取證難、定性更難的特點,司法部門如何處理計算機犯罪案件,是一個既緊迫又需長期研究的問題。我國《刑法》中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國在打擊計算機犯罪活動的堅決態度。作為一名計算機從業人員,筆者深知計算機犯罪的嚴重后果,在此對該類犯罪的危害、犯罪對象來源以及該類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目的。
一、計算機犯罪的危害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信息網絡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信息網絡涉及到國家的政府、軍事、文教等諸多領域。其中存貯、傳輸和處理的信息有許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觀調控決策、商業經濟信息、銀行資金轉帳、股票證券、能源資源數據、科研數據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國家機密。計算機犯罪帶來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文件資料失密;二是對計算機系統進行惡意的破壞。中國的網絡事業發展迅速,據不完全統計,我國上網計算機數有六百七十萬臺,上網用戶達到一千六百九十余萬。因特網使用人群在中國每年增長比例都超過100%。網民總人數已超過1500萬人。網上銀行、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政府、企業因特網技術應用出現前所未有的熱潮。伴隨著網絡興起而來的是計算機犯罪案件也急劇上升,計算機犯罪已經成為普遍的國際性問題。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報告,計算機犯罪是商業犯罪中最大的犯罪類型之一,每筆犯罪的平均金額為45000美元,每年計算機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0億美元。而計算機犯罪大都具有瞬時性、廣域性、專業性、時空分離性等特點。通常計算機罪犯很難留下犯罪證據,這大大刺激了計算機高技術犯罪案件的發生。計算機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國的計算機系統特別是網絡系統面臨著很大的威脅,并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根據美國計算機安全協會與聯邦調查局的一次聯合調查統計,僅該國有53%的企業受到過計算機病毒的侵害,42%的企業的計算機系統在過去的12個月被非法使用過。而五角大樓的一個研究小組稱美國一年中遭受的攻擊就達25萬次之多。 如俄羅斯黑客弗拉基米爾.利文與其伙伴從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軟件公司的聯網計算機上,向美國CITYBANK銀行發動了一連串攻擊,通過電子轉帳方式,從CITYBANK銀行在紐約的計算機主機里竊取1100萬美元。 隨著計算機網絡的崛起伴隨而來的“計算機病毒”,更是讓人聞“毒”色變,每年因計算機病毒發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更是不可估量。
二、計算機犯罪種類劃分和動機概述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計算機程序設計領域中,非常熟悉計算機程序設計技術而熱衷于編制新程序的電腦迷,而現在逐漸演變為一個未經許可“侵入”計算機程序系統的人,或是懷有惡意破壞計算機程序系統、編制計算機病毒的代稱。而計算機黑客則正是計算機犯罪的主要來源。對黑客進入電腦系統的行為,一般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是網上制作、復制、傳播和查閱有害信息,如傳播計算機病毒、黃色淫穢圖像等;三是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盜用使用計算機資源,如盜用帳號、竊取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機密等;五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恐嚇、敲詐等其他犯罪。隨著計算機犯罪活動的日益新穎化、隱蔽化,未來還會出現許多其他犯罪形式。從目前我國所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計算機的青年學生。究其犯罪動機,筆者認為有以下二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不是出于惡意,而是抱著好玩或顯示自身的計算機技術特長,把入侵別人的電腦系統當作是對自己的能力的一種挑戰,入侵系統后并不實施破壞行動而退出,可稱之為非惡意入侵者。二是行為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入侵電腦系統的目的是竊取商業情報、資料或國家秘密;或為顯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導致系統癱瘓,這類黑客可稱之為惡意入侵者。
三、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的規定
1、《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后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刑罰的疏漏
在現代生活中,計算機已經成為人們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種十分重要的工具,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發展社會經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已將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提高到刑罰處罰的高度,從上述兩罪看,其處罰不可謂不重,同時也顯視了我國對計算機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決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犯罪的處罰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兩罪不能涵蓋計算機犯罪的全部行為。如:曾轟動一時的上海熱線案中,楊某因侵入“上海熱線”8臺服務器,破譯了大部分工作人員和500多個合法用戶的帳號和密碼,其中包括2臺服務器的超級用戶帳號和密碼,非法竊用該“熱線”2000多個小時,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逮捕。后公安機關又將強制措施由逮捕改為取保候審。而該案則是一個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楊某不構成“非法侵入計算信息系統罪”,根據刑法中對該罪的規定,楊某侵入的是網絡服務商的信息系統,而不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其犯罪對象與該罪所指犯罪對象不同一,所以不構成該罪。(2)楊某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該罪的規定,行為人雖然具有刪除、修改、并可造成網絡癱瘓的能力,但其并未實施該行為,即使實施了該行為,也必須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后果嚴重”才可以該罪追究其責任。(3)楊某不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從法理上講,楊某的行為與盜用長途電話、移動號碼實質相同,但在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該類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對象是通訊用戶,而不包括通訊服務提供商,即網絡服務商(ISP),刑法第265條中有關盜竊數額計算中,僅涉及電話和移動電話的情況,沒有涉及計算機網絡的情況,如果擴大解釋則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只能得出楊某不構成盜竊罪的結論。
2、對“后果嚴重”一詞沒有準確的界定標準。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后果嚴重”一詞的準確界定標準是什么?,達到什么樣的后果才稱為嚴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證券網絡案中,章某為幫朋友炒股搞內幕資料而非法入侵證券公司的電腦系統,拷貝了客戶帳號、資金余額等明細資料,章某被抓獲后,經審查司法部門認定章某為“無罪”。就該案而言,與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處,那么章某又構不構成“盜竊商業秘密罪”呢?爭論的焦點又在于按照刑法規定,要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盜竊商業秘密罪,對“后果嚴重”的含義如何界定,后果嚴重是否以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失為唯一的認定依據。對司法機關的“無罪”認定,筆者贊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計算機盜竊商業機密罪的行為,但并沒有構成盜竊商業機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給章定罪的條文,無論我們出于怎樣的保護知識經濟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為結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誰的經濟損失。刑法第219條規定,要給商業秘密之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該罪。在我們現在的法律解釋中,損失指的就是經濟損失,現在沒有經濟損失,怎么定罪呢?
四、打防結合,標本兼治
1、加強立法,從重、從嚴打擊計算機犯罪行為
在依法打擊計算機犯罪的過程中,注重加強立法建設。目前針對網絡違法犯罪的處罰條款,我國還散見于《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不夠系統、集中,操作起來也比較困難。為更好地依法打擊計算機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網絡安全,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的辦法,制定一部專門法律,通過增強其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為依法治理計算機網絡違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聯網作為全球信息交流的紐帶,正日益成為重要的社會公共設施,許多信息庫連接在網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民財產安全,因此對于計算機犯罪行為應予以嚴厲的處罰,從而提高犯罪行為的成本。在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采取下列辦法解決計算機犯罪定性處罰難的問題:如修改《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被侵入的對象從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擴大到經濟建設、公共信息服務領域。或者是增加“非法操作或無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以填補兩罪之間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