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村人宅基地確權(不是本村人買了宅基地怎么確權)
戶口不在農村宅基地怎么確權
戶口不在農村宅基地有以下確權:
1、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但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戶口的補辦手續:
1、掛失并提交請求:
(1)居民的《居民戶口簿》丟掉、被盜后,戶主應及時向派出所陳述,并提出補發的書面請求;
(2)戶主由于別的緣由不能前往派出所請求處理的,應當出具書面托付請求,并簽名捺印,被托付人應是本戶的成年人員;
(3)若本戶中的確他人可供托付的,應在民警到該戶走訪調查后,有居、家委會出具有關證實,請求補辦。
2、民警核實:
(1)在帶著身份證,到戶口地點地派出所填寫《丟掉居民戶口薄報登記表》和《丟掉補領居民戶口薄登記表》,說明戶口本丟掉緣由后,就將進入民警核實環節;
(2)民警比對戶主與電腦里的相片是不是相同,補辦戶口本請求里的材料是不是與微機材料庫里的材料是不是相符。如果相符的話基本上就只用等待打印新的戶口本了。
3、到遷出戶口的派出所復印其時遷出的戶口搬遷證存根,并交由派出所蓋章:
(1)憑存根到遷往地派出所簽署未落戶證實;
(2)憑存根上的編號,找本地報社進行登報丟掉聲明;
(3)憑存根,未落戶證實,報紙,畢業證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到遷出派出所處理新的戶口搬遷證。
綜上所述,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戶口不在本村宅基地可以確權嗎
法律主觀:
戶口不在村里不能確權宅基地。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所以,非本村戶口的非農或農民,不能申請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戶口不在村里,宅基地可以確權嗎
可以。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的農村宅基地,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對于城鎮居民在農村違法建造和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進行確權的房屋需具備的條件如下:
1、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2、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是村集體對集體成員的一種生活保障。非農業戶口自然不屬村集體成員,不應該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對于祖上遺留下來的建筑物及附著物,作為非農業戶口的繼承人同樣具有繼承權。該權利是對建筑物及附著物而言的所有權。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繼續使用,非農業戶口人員同樣可以繼承后繼續使用,因地隨房走,故可以對建筑物所占土地進行使用。但該宅基地不應確權給非農業戶口繼承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農村宅基地規定,非本村人想在此擁有宅基地,可通過四種方法獲取
關注民生關注農村經濟發展,不但是國家領導需要考慮和解決的,作為普通民眾對此也十分關注。特別是農村出身或者是想要去鄉下就業發展的城鎮居民,對相關問題的關注也是很熱切的。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占據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居住問題也成為了重中之重。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隸屬農村戶口的人員是可以在本村中擁有一定面積宅基地的。但如果非本村人,想要在此擁有宅基地,有什么方法可以做到嗎?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法獲取,一起來看一看:
一、非農村集體成員獲取宅基地的方法
1、因地質災害、新農村建設或者移民安置而來的非本村集體成員
非本村集體成員想要在農村擁有合法宅基地,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獲得。如家中遭遇了地質災害,已經無法居住。由于新農村規劃建設需要重新安排居住地。因其他原因遷移而來等。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且獲得了村中大部分人同意,國家相關部門也已經批準可以在此建造居民住宅的,就可以依法獲得村中合法宅基地了。
2、因繼承而來
宅基地除了本村村民可以依法獲得外,還可以通過繼承的方法獲取。只要有相關資料證明本人和村中宅基地擁有人屬于繼承關系,即便不是本村村民也是可以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的。繼承人可以是非本村集體成員,如城鎮居民、其他村的農業人員等都可以。
3、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已經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非本村集體成員
有些人雖然原籍不在村里,但他們在很早以前就已經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諸如此類情況的,只要證明此宅基地沒有經過產權變化,村委方面同意出具相關證明并進行公示。若無異議的話,也是可以依法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進行確權登記,但在記事欄中可能會出現“非本村集體成員”等字樣 。
4、合法使用但卻無法提供明確權屬來源的宅基地
因為無法提供宅基地權屬來源證明,但卻一直有人在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需由相關部門進行調查,了解清楚其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
只要符合使用條件的,可以由本村村委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進行30天的公示。如若無異議和爭端的話,可以由村委上報縣級政府相關部門,經縣級審核確認屬于合法使用的,即可發放相關權證。
二、關于宅基地建造需要了解的一些注意事項
1、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
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村中的土地歸國家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因此,村民在建造房子前一定要事先了解清楚相關法律。
非宅基地土地是不能建造房子的,建造的時候還需要依據當地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面積進行建設,不可擴大建設面積。如果超出了標準使用面積的話,是需要依法進行處理的。輕微的可能是拆掉重建,嚴重的可能會受到處罰,這樣就得不償失了。
2、宅基地建設面積大小不可隨意擴增
現下的法律有明確規定,每個人可以擁有的標準住宅面積是固定的,不可隨意擴大。如果出現了宅基地面積超出標準范圍的情況,想要進行確權登記是很難的。隨著法律地不斷完善,對于各種規定都是有據可依的。想要以后住得安心和放心,切記不可違背相關規定。
有些人可能沒有把法律當一回事,自己想怎么建怎么建,想建多大就建多大。但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很多日常生活中的瑣碎事都已經被列入了其中,如果決意一意孤行的話,小心以后賠了夫人又折兵。
宅基地面積大小跟當地的實際情況有關,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標準。大家在建房前務必要了解清楚。如果建設面積超出標準范圍的話,是需要做相關處理的。
最后想說: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的建設發展已經越來越規范化。進行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不但有助于國家以后更好地規劃和管理使用農村土地,對于個人來說,也是一種權利的保障。
宅基地經過確權登記后,就不會出現隨意爭搶或者私自買賣的行為了。想要合法擁有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依法進行辦理。這樣可以大大降低違章亂建的情況,對于振興農村,促進鄉村經濟發展也更為有利。
農村宅基地確權戶口不在本村可以嗎
非本村戶口的非農或農民,不能申請建房或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62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戶口在外,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登記?
一、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二、2011年11月,《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準,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并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并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采用圖上量算或數據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采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采用解析法重新測量并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于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于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并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于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并組”的,“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并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并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變化后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并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后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托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準用于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后方可登記。對于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于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準,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數據庫標準》(TD/T 1015—2007)等技術標準,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數據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請注意查詢你們當地的相關具體實施細則或操作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