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企業債務的方法具體有哪些



追討企業債務的方法具體有哪些
追討企業債務的方法具體有哪些
法律主觀:
公司欠款不還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發出后對方有異議的可以選擇起訴。企業債務追討的方法有: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等方式追討,對其采取一定的商業懲罰措施;委托專業合法追帳機構進行追收;采取訴訟方式,注意收集證據,有必要的話可以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法律分析:向公司債務追討的方法有:1、電話催收付款;2、信函催收付款;3、傳真催收付款;4、索要確認函和書面付款計劃;5、商業懲罰措施,包括:停止供貨與對逾期帳款收取利息。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
(一)向貸款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
(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
(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
(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轉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收取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采取貨幣性資產一次性收取。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辦理合法的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并按同期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間利息。在全部轉讓價款支付完畢前或者未辦理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前,轉讓方不得申請辦理國有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方以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產權轉讓價款的,轉讓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確定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
公司追討債務的方式有:
1、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等方式催收付款;
2、對于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可以申請支付令;
3、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