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的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可以用出資
法律主觀:
成立合伙企業的,應當具有符合法定人數的合伙人;有書面的合伙協議;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等。
法律客觀: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紛,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來處理不能清償的問題。即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由此看來,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面的問題,是看合伙企業是哪種組織形式來分的,組織形式不同,其合伙企業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實際中,與其他企業做合伙企業時,一定要考慮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問題。
合伙企業承擔有限還是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財產不足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承擔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退伙后將要處理以下幾個問題:1、合伙財產,合伙人要退伙,那么需要先結算合伙財產,具體結算時,需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如果還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并且也還有未收回的合伙財產,那么即可能要等事務了結了再結算;
2、合伙債務,在退伙時,合伙人可以主張結算合伙財產,但同時也要清償合伙產生的債務,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要是在退伙時還有未了解的債務,那么即使已經在合伙企業中宣告退伙,但是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債務清償找退伙的合伙人。
不過,合伙人清償全部合伙債務后,可以請求其他合伙人清償。如果因為自己已經退伙,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清償的,那么其他人屬于違反約定,可以就此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余人返還應償還部分的債款。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應怎么承擔
法律分析:合伙企業根據組織方式的不同,債務分擔方式分為三種情況:一、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論述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的承擔。
【答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
(1)合伙人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就是說合伙人應當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普通合伙的債務承擔責任。這主要是因為普通合伙的財產并不具有完全與合伙人相分離的獨立性。合伙人對外應該以其個人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而不能完全以普通合伙的財產作為擔保。普通合伙的特點就在于無限責任,這是它與法人最本質的區別,無限責任的設定,擴大了普通合伙企業清償合伙債務的履行擔保,對債權人債權的充分實現無疑是非常有利的。這也是普通合伙能夠具有較高的信用的原因。
(2)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是說每一個合伙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個債務人履行此項義務后,該合伙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伙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合伙人之所以承擔連帶責任,是基于普通合伙財產的共有性質以及全體合伙人對第三人的共同行為產生的。因此,合伙人僅就普通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沒有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同時,合伙人對普通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合伙人承擔的連帶責任是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或者有無相反約定為轉移的。
(3)合伙財產和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普通合伙債務時的順序。對此我國民事立法采取補充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對于普通合伙債務,債權人應該首先要求以合伙財產作為清償,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個合伙人就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即合伙人個人對普通合伙債務僅負補充責任。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38、39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普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和合伙人的債權人權利實現的順序。我國審判實踐中采取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優先于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從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滿足,普通合伙的債權人優先于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從合伙財產中得到滿足。易言之,合伙財產優先用于清償普通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與合伙協議和法律規定有關。一般而言,合伙人需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規定,則默認為無限責任。建議合伙協議中詳細規定各合伙人的責任范圍和比例。
合伙企業作為一種相對簡單的企業形式,主要特點是由兩個及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資經營,按照合同約定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在這種形式下,合伙企業有其特殊的債務承擔方式。一般而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有限責任。這意味著,合伙人只需要承擔其出資額度以內的債務責任,而不可能因為其他合伙人的行為而承擔更多的負責。例如,一位合伙人出資100萬元,那么他的債務承擔上限為100萬元,不會超過這個數額。然而,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那么默認情況下,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這意味著,合伙人不僅需要承擔自身的債務,還可能因為其他合伙人的債務問題而承擔更多的負責。因此,建議合伙協議中詳細規定各合伙人的責任范圍和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還受制于法律規定。例如,《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第三人所負責任的最高限額應當以其出資額為限。此外,涉及到的債務類型、合伙人的行為等也會影響債務的承擔方式。
對于無限責任的合伙人,如何保護自身的利益?對于無限責任的合伙人,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明確約定債務分擔比例,在合伙協議中規定債務責任的具體范圍和限度。2.密切關注公司經營狀況,避免公司出現負面情況。如果已經出現,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補救。3.與其他合伙人建立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關系,共同維護公司的長期利益。4.在簽訂合伙協議前,要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確保對公司的狀況有充分了解,避免雷區。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與合伙協議和法律規定有關。一般而言,合伙人應當承擔有限責任,但如果合伙協議中沒有規定,則默認為無限責任。因此,在簽訂合伙協議前,應當認真考慮各種因素,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主要是三種: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總的來說,合伙人要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原則,承擔有限責任是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人借錢給合伙企業
一、合伙人借錢給合伙企業
法律分析:如果合伙企業是向全體合伙人借款,而非全體合伙人中的某一個合伙人借款說債權就應屬于合伙經營所積累的財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二、有限合伙企業可以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以有限合伙企業的名義借款,但是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三、合伙企業能否借款給合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32條、合伙經營所投入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合伙經營所積累的財富歸全體合伙人共有。
因此,如果合伙人借出的款項并非合伙經營所積累的財富而是其個人財產的話,顯然其他合伙人不能成為債權人
但是,如果合伙企業是向全體合伙人借款,而非全體合伙人中的某一個合伙人借款,那么借給該企業的款項或者說債權就應屬于合伙經營所積累的財富,因此,此種情形下全體合伙人都應屬于債權人。但是對于是否借款,應經過全體合伙人共同同意或者決定
四、合伙企業能否借款給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該條款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