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債務如何清償(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合伙企業償還債務
法律主觀: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屬于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方由合伙人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合伙債務,個人財產優先用于清償個人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有權選擇請求全體、部分或個別合伙人清償,被請求清償的合伙人即須清償全部的合伙債務,不得以自己承擔的份額為由拒絕。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債務的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則都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有:
1、合伙企業以全部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如何清償債務
法律主觀:
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對債務的清償方式: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合伙企業如何清償債務
法律分析:(1)由合伙企業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2)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相同的權利,承擔相同的責任等。合伙企業債務清償情形較多,還要看具體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首先以什么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應該首先以其合伙協議約定的資金進行清償。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的,這些合伙人根據合伙協議共同經營企業并承擔聯合風險和聯合收益。在合伙協議中,合伙人通常會約定各自應承擔的債務比例和清償順序。
因此,在清償債務時,應首先參考合伙協議中的約定,按照各合伙人應承擔的債務比例進行清償,以確保各個合伙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護。如果合伙協議中未明確約定,則默認按照債權占比分配清償款項。
如果合伙企業無法清償其所有債務,則按照各自應承擔的比例或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剩余債務。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擁有一定數量以上的債權,他們還可以要求清償債務的順序,因此在清算合伙企業時,債權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護。
合伙企業有什么好處
合伙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的企業形式,各合伙人共同運營企業,共享合伙業務帶來的收益和風險。
合伙企業有以下好處:
分擔風險:合伙人共同承擔合伙企業的風險,分散風險和損失。
共同出資,提高公司資金實力:多個合伙人共同出資,提高了公司經營資金,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減輕個人稅負:合伙企業的收益分紅計入合伙人的個人所得,合伙人可以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算規則獲得更少的個人所得稅負擔。
共同決策:合伙企業是由多個合伙人組成,共同分擔企業的收益和風險,可以共同進行決策。
靈活性:合伙企業的管理和運作靈活,不存在繁瑣的管理結構和監管程序。
市場競爭優勢:合伙企業考慮到各方因素,可以依據經驗和視野來制定決策,并因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的順序是什么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退還合伙人的出資。
【法律依據】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合伙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規定,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兩個人合伙公司出現債務怎么辦
法律主觀: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 合伙人 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 債務 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 連帶責任 。 合伙人退伙時分割的合伙財產,應當包括合伙時投入的財產和合伙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伙期間的債權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如何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與同事三人合伙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占30%,丙入股2萬占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處理財產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屬于合伙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擴展資料: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多數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么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是退伙還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伙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伙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債務應該怎樣承擔?
合伙企業的債務是指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公司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不同于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合伙企業的債務主體是合伙企業,其償還的擔保是合伙企業的財產和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及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的份額。\x0d\x0a \x0d\x0a一、合伙企業的債務與合伙人個人的債務\x0d\x0a \x0d\x0a當合伙企業債務與合伙人個人債務同時并存時,就將涉及到債務承擔的順序問題。因為不論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企業,還是作為債務人的合伙人,他們履行債務的擔保,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了合伙企業的財產與該合伙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二者在履行債務的擔保方面有交叉重復的地方,所以二者同時負債時,便需要確定,各自應先拿出哪一塊財產來償還,也即必須確定債務承擔的順序。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應該用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有剩余的,根據合伙協議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再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而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則首先應該用于清償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有剩余的再被用于償還合伙企業的債務。\x0d\x0a \x0d\x0a合伙企業中的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三人是某合伙人個人的債權人,對該合伙人享有債權,同時又是合伙企業的債務人,對該合伙企業負有債務,由于該合伙人與合伙企業在法律主體上不是同一的,所以第三人不能就前述的債務主張抵消。這有利于維護合伙企業財產的穩定性。\x0d\x0a \x0d\x0a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具有濃厚的人身性特點。即該權利是以合伙人的身份關系為前提才得以形成的。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是基于互相信任、關系密切才形成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而且,合伙企業的財產已具有法定的獨立性。因此,作為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x0d\x0a \x0d\x0a當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個人所負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對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x0d\x0a \x0d\x0a二、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幾種責任\x0d\x0a \x0d\x0a1.補充責任\x0d\x0a \x0d\x0a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補充責任是指當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的債務時,合伙人才再開始承擔清償的責任。這就是說,作為合伙企業的債權人,首先應當請求合伙企業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時,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x0d\x0a \x0d\x0a2.無限責任\x0d\x0a \x0d\x0a無限責任是指合伙人對于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債務,必須以其個人的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而不以出資額為限。\x0d\x0a \x0d\x0a3.連帶責任\x0d\x0a \x0d\x0a連帶責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的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即每一個合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合伙企業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連帶責任實質是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互為擔保。\x0d\x0a \x0d\x0a當某個合伙人承擔了連帶責任,所清償的數額超過他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