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和秘書可由一人擔任嗎
監事和法人可以是一個人嗎
法人和監事不可以是一個人。
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但是法定代表人是從董事、高管中選出來的,而董事、高管不能同時作為監事任職。另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成為法人的條件如下:
1、依法成立。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監事的職責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檢查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
2、向公司員工調查、了解經營情況,以各種方式保持與監事們的聯系,聽取意見和建議,就有關問題聽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告;
3、做好監事會會議準備工作,定期召集會議;
4、在監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監事會的職權。
綜上所述,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和公司秘書能不能由同一人擔任
不得兼任。
公司秘書,有可能為公司高管。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和總經理可以為同一人嗎?
法律分析: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董事、總經理可以為同一人;但是監事必須為其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四款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公司法規定:執行董事可以兼任經理;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董事會秘書嗎
結論:如果是上市公司,肯定是不可以的,公司法有明確規定。非上市公司我認為也是不可以的,雖然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法理上推不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都不能兼任公司的監事。且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如果是上市公司,監事肯定不能兼任董事會秘書。
公司法上的公司,在法理上屬于所有權,決策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組織,監事的職責是行使監督權,監督的對象就包含了財務、董事和經理,如果監事可以兼任董事會秘書,那就等于自己監督自己,這是不符合公司的基本原理,所以建議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