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中死亡賠償如何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么算
車禍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是20乘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工資計算,否則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2、醫療費按照醫院開具的醫藥費、治療費單據計算;3、喪葬費是6個月平均工資;4、死亡賠償金是20乘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百萬購車補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計算方法
交通肇事死亡,一般會賠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等費用。死亡賠償金一般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百萬購車補貼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法律主觀:
生命只有一次,我們都應該倍加珍惜。但是交通事故的出現,確實意外奪走了很多人的生命,生命的逝去給家屬帶來了沉痛的打擊,肇事方應承擔起相應的責任,積極賠償。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1.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鎮居民索賠條件)(1)≤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60-74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死亡人實際年齡-60)}年;(3)≥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2.受害人為農村居民(1)≤60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2)60-74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年;(3)≥75周歲,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現在可知,對于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而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從第一順序繼承人開始分配,若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家屬如何分配?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綜上所述,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主要分為城鎮居民、農村居民、60周歲以下人員、75周歲以上人員這四種情況。對于賠償的標準,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 怎么計算
死亡賠償金,又稱死亡補償費,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該怎么計算?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法律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一、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例如,北京市2013年死亡賠償金:729380元(即36469元*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撫慰金:5萬—10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圍,并不絕對)。
上述兩項合計為:最低為779380元,最高為829380元。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013年北京死亡賠償金:329520元(即16476元*20年,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精神撫慰金:5萬—10萬元(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賠償范圍,并不絕對)。
上述述兩項合計為:最低為379520元,最高為429520元。
(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有兩類;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采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沒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
2024車禍死亡賠償計算
法律分析: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標準;
3、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是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4、家屬交通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5、家屬住宿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費;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6、家屬誤工費,原則不超過三人處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誤工損失;超過的按三人計算。
7、精神損害撫慰金。受訴法院所載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不同,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也有所不同。
8、搶救費。按實際發生的計算。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百萬購車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