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罪程序(醉酒駕駛處理程序步驟)



醉酒駕駛罪程序(醉酒駕駛處理程序步驟)
醉酒駕駛罪程序(醉酒駕駛處理程序步驟)
醉酒駕車發生車禍怎么處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處罰有:
1、酒后駕駛機動車,記6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1--3個月;
2、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500元,暫扣駕駛證3個月;
3、醉酒駕駛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3--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4、酒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12分,罰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拘留15天以下;
5、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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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血。2:通知拿驗血報告。3:交警隊告知戶籍派出所,辦理 取保候審 。4:案件將會轉交給檢察院。5:司法局受權當地司法所做調查。6:法司局向法院提交建議,法院根這些調查定刑。7:法院下達 判決書 。8:服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 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一、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公安機關辦理醉駕的程序性規定內容是包括:規范現場調查、規范辦案期限、規范立案偵查以及規范安全防護措施等。案件偵查終結后,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應當記錄在案。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怎樣的?
1、首先是立案,立案呢就是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一種訴訟活動。
2、立案之后公安機關就要進行偵查。偵查的期限是2到7個月,就是公安機關依法調查的一個過程。同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性措施:比如說傳喚、拘傳、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因為刑事強制措施是對人身自由進行了限制,是一種非常嚴厲的強制措施,所以法律也對各種強制措施有不同的限制。比如拘傳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不得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
3、只有遇到緊急情況的時候,才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進行刑事拘留。逮捕時應出示逮捕證。對于經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最后就是公安機關制作起訴意見書報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還得繼續補充偵查,但是,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