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賠償是怎樣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屬怎么賠償)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賠償是怎樣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屬怎么賠償)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賠償是怎樣的(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屬怎么賠償)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屬的處罰:
1、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3、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消費者可以要求的賠償情況:
1、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2、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屬的處罰,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主觀: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釋義】本條是關于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情權的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知情權,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服務時,信息不對稱是消費受到損害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在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的情況下,產品科技化程度越來越高,這一矛盾就越發突出。還有的經營者有意隱瞞商品信息, 欺騙消費者 ,甚至生產、 銷售假冒偽劣產品 。為此,賦予消費者以知情權尤其必要。消費者的這項知情權,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涉及消費者的安全權、選擇權等能否最終實現。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只要是與正確的判斷、選擇、使用等有直接關聯的情況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知悉,經營者都應當提供。以上就是消費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具體內容。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毫無疑問,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有關情況。消費者只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才會購買、使用該類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知情權是消費者參與消費活動的前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這些可以說是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利要求經營者就上述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提供信息。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則,是最起碼的商業道德。從誠實信用原則角度來講,就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實,對與交易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不得作虛假表示,否則就是侵犯廠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如若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一、商家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應怎么辦
1、消費者的知情權是知悉、獲取所要購買產品相關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對于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可以自行與商家進行協商,也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二、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如何賠償
1、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知悉、獲取所要購買產品相關信息的自由與權利。
2、對于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造成損失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3、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可以自行與商家進行協商,也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消費者知情權受到侵害,可以自行與商家進行協商,也可以找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在市場交易的過程中,存在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當事人,消費者是享有安全權、知情權一系列權利的,經營者應當予以尊重。那么,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應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
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知情權被侵害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經營者不依法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主要指經營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沒有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依法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2.經營者對消費者的詢問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確答復。不同的消費個體,往往對有關商品或服務有不同的疑惑,對此特定的答復信息可能構成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決定性條件。碰到有消費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務中的說明,請經營者予以解釋、說明或者示范時,有的經營者對此冷嘲熱諷,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說一些有傷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話。
3.消費過程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這種欺詐行為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以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4.商品情況標示存在問題。有的商品情況標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產者沒有提供指示與說明,致使其產品在使用、儲運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險。《產品質量法》第27條第1款第5項規定“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帶示標示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有的商品情況標示和說明有欺騙性。
就是我為您整理的內容,消費者對產品是享有相應的知情權的,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消費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與當事人進行協商。
要根據商品的價格來進行判斷。商品價格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賠償。商品價格超過500元的,按照商品價格的三倍來進行賠償。如果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的法規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一、消費者保護權益法賠償標準是什么
未滿500元的按照500元來賠償。超過500元的按照三倍價格來賠償。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三、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1、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權
消費者權利的安全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不得受侵害;
2、消費者權利包知情權
消費者權利的知情權就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所購買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消費者權利;
3、消費者權利包括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利的自主選擇權包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
4、消費者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利的公平交易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經營者同等的消費者權利;
5、消費者權利包括求償權
消費者權利的求償權就是指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消費者權利;
6、消費者權利包括結社權
消費者權利的結社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成立維護自身權利的組織,也就是當前的消費者協會;
7、消費者權利包括受教育權
消費者權利的受教育權就是指消費者有獲得消費者權益方面知識的消費者權利;
8、消費者權利包括受尊重權
消費者權利的受尊重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民族習慣等受到尊重的消費者權利;
9、消費者權利包括監督權
消費者權利的監督權就是指消費者有對商品、服務、經營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費者維權方面進行監督的消費者權利。
遇到有商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該及時的向12315消費者協會或者是工商局投訴,同時要妥善的保留證據,比如說小票、發票以及出現質量問題的商品。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還應該及時的到有關部門做出鑒定。
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消費者可以主張商品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知情權的含義和性質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要根據商品的價格來進行判斷。商品價格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賠償。商品價格超過500元的,按照商品價格的三倍來進行賠償。如果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的法規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一、消費者保護權益法賠償標準是什么
未滿500元的按照500元來賠償。超過500元的按照三倍價格來賠償。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三、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1、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權
消費者權利的安全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不得受侵害;
2、消費者權利包知情權
消費者權利的知情權就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所購買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消費者權利;
3、消費者權利包括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利的自主選擇權包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
4、消費者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利的公平交易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經營者同等的消費者權利;
5、消費者權利包括求償權
消費者權利的求償權就是指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消費者權利;
6、消費者權利包括結社權
消費者權利的結社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成立維護自身權利的組織,也就是當前的消費者協會;
7、消費者權利包括受教育權
消費者權利的受教育權就是指消費者有獲得消費者權益方面知識的消費者權利;
8、消費者權利包括受尊重權
消費者權利的受尊重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民族習慣等受到尊重的消費者權利;
9、消費者權利包括監督權
消費者權利的監督權就是指消費者有對商品、服務、經營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費者維權方面進行監督的消費者權利。
遇到有商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該及時的向12315消費者協會或者是工商局投訴,同時要妥善的保留證據,比如說小票、發票以及出現質量問題的商品。如果涉及到人身傷害的還應該及時的到有關部門做出鑒定。
法律主觀: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賠償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法律客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標準是購買商品價值的三倍賠償金,如果賠償金沒有滿500元的話按照500元計算,沒有滿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如果欺詐消費者的話可能還會被治安拘留。
一、消費者權益損害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按法律規定的話,也就是如果作為消費者自己的消費者權利的確受到了商家的價格欺詐行為,商家存在侵犯消費者權利的行為,就可以主張的價格欺詐賠償金額為消費金額的三倍;
(二)在商家侵犯消費者權利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的消費金額不足500元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主張價格欺詐賠償的金額為5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屬于侵犯消費者權利,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消費者權利有哪些內容?
(一)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權
消費者權利的安全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身財產不得受侵害;
(二)消費者權利包知情權
消費者權利的知情權就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所購買商品或服務真實情況的消費者權利;
(三)消費者權利包括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權利的自主選擇權包括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不受他人脅迫;
(四)消費者權利包括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權利的公平交易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質量、價格、計量交易條件等方面享有與所有消費者、經營者同等的消費者權利;
(五)消費者權利包括求償權
消費者權利的求償權就是指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有獲得賠償的消費者權利;
(六)消費者權利包括結社權
消費者權利的結社權就是指消費者有成立維護自身權利的組織,也就是當前的消費者協會;
(七)消費者權利包括受教育權
消費者權利的受教育權就是指消費者有獲得消費者權益方面知識的消費者權利;
(八)消費者權利包括受尊重權
消費者權利的受尊重權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人格尊嚴、民族習慣等受到尊重的消費者權利;
(九)消費者權利包括監督權
消費者權利的監督權就是指消費者有對商品、服務、經營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費者維權方面進行監督的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權利包括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等權利。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可以向商家主張賠償金或者hi其他賠償的。
現實生活中,要是消費者的知情權被侵犯的話,那么此時可以要求侵權人就自己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至于消費者知情權賠償是怎樣的,我國法律中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那么實踐中就只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賠償了,同時是在消費者受損的范圍內進行賠償。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