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時間認定(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終止的時間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的結束時間是由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確定的,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結束時間,以合同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準。存在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被宣告破產,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結束日期怎么確定的?
終止的時間可以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自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就是在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工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種情形勞動法做了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
4、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富余職工辭職勞動關系解除。這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等情形,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終止勞動合同需要補償金嗎?
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是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的,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未履行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將不再履行。如果存在用人單位單方面違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多少天內
一、民法典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多長時間
民法典對解除勞動合同多長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依據合同解除的方式而定。如果是協商解除的,自當事人協商一致后解除。如果勞動者單方解除的,勞動者出具通知后30天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員工舉止不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首先,公司以員工舉止不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先確認是否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并且,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規章必須合法合理;
2、公司規章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3、公司規章必須經公示或告知員工。
其次,公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開除員工時遵守以下程序:
1、公司要先弄清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并要為此收集證據;
2、公司主管人員要根據事實,提出開除員工的處理意見;
3、公司要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經大會討論,確定是否開除員工;
4、公司做出開除決定后,要到勞動部門備案開除處分決定;
7、公司做出《開除通知書》后,要直接發給員工;
8、轉移員工檔案。
如果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及開除員工的程序未按照以上規定進行,即屬于違規行為,員工可以積極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解除勞動合同多長時間沒有規定。而《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如果是勞動者單方解除的,自書面通知30天后解除。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解除的日期應該是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這些情況出現后,勞動合同終止。如果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合同到期,是要順延的。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訂立后,會遇到終止、續簽及解除等情況,一般來說,書面合同里面會寫清到期日,這一天的24時即是終止的時間點。當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企業被宣布破產解散的,合同也會停止發揮效力。這里需要注意,職工在工傷期間合同到期也不能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到期也不得終止,應當續延至該情形消失時終止。這些情形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