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怎么辦(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結算)



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怎么辦(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結算)
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結算怎么辦(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結算)
轉包合同無效一般不影響工程款的結算。只要工程質量經驗收合格的,就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價款;但質量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價款;可修復的,承包人需支付修理費用。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應當按照施工方實際已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付款。
2、若建設工程經竣工檢驗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予以修復,在經修復驗收合格后,雙方按照施工方實際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付款,但發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擔修復費用。
3、若建設工程經竣工檢驗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予以修復,經修復驗收不合格的,發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需要注意的是:
1、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合格,當事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合同能夠確定工程款的,應根據合同的約定結算。
2、根據合同約定無法確定工程款或不能確定“合同”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時,應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款。
3、合同對結算單價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沒有約定的,一般以市場價格為鑒定依據。
4、因合同無效產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應根據自身的過錯程度進行分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轉包合同無效后的工程款結算:
1、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之間進行工程款結算;
2、發包人可以與轉承包人之間進行工程款結算;
3、承包人可以與轉承包人之間進行工程款結算。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內容無法直接返還,應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發包人實際參與了管理,也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管理費的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于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其適用前提應為備案的中標合同合法有效,無效的備案合同并非當然具有比其他無效合同更優先參照適應的效力。
轉包合同無效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為人應當返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
3、對轉包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轉包合同無效會有什么后果
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根據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而非“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也就是說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實現約定的那個金額,也沒有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值的補償原則。在這里,司法解釋制定者是采用“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無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根據《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法院應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據《解釋》規定,如果建設工程施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四、發包人按照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根據《解釋》規定,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五、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解釋》規定,在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資質的,按照有效合同處理
在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場合下,如果承包人簽約之時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合同法》,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但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結果的特殊性,往往是承包方已經通過施工建設使得建筑材料已經形成在建工程或者甚至是竣工的建設工程了。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返還財產不太可能性,因此《解釋》規定了相對靈活的解決方案,實質上突破了《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一般性處理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分析:如果轉包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雙方應當按照施工方實際已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付款。若建設工程經竣工檢驗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予以修復,在經修復驗收合格后,雙方按照施工方實際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結算付款,但發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擔修復費用;如果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分析:存在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將涉及發包人、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三方主體的關系,也涉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兩個合同關系,工程款結算也因此需要考慮以下三方面的關系。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在以往一些司法實踐中,有認為無效的轉包合同不應影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款結算。但是,這種處理等于變相認可了承包人隨意轉包工程、破壞建筑市場秩序的行為,似有不妥。考慮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其事實上在合同簽訂后并沒有任何實際的履約行為,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是違約行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實踐中,裁判機構也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據實結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應符合“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主要還是看工程能否通過竣工驗收,如果能夠通過驗收,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中的約定來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承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轉承包人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均是轉包合同的簽訂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討工程款。由于轉包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雙方應各自返還財產。
因工程轉包發生糾紛,工程轉包合同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時,承包人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也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人工費、管理費等成本支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后,主要還是看工程能否通過竣工驗收,如果能夠通過驗收,可以參照無效合同中的約定來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