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報案后多久處理(派出所報案后多久處理結果)
派出所立案后多久必須結案
不一定,派出所立案后的結案時間應案件的性質不同而不同。對于治安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對于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從拘留到移送檢察院一般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
派出所立案流程
(一)受理案件,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四)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認為有犯罪事實;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五)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六)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盜竊案件派出所立案后多久能解決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對于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派出所接警后多長時間立案
法律主觀:
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受理,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如果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則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若案件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若控告人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法律客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報案后多久給處理結果
報案后三十日給處理結果。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接受證據材料,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其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如果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需要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才可延期至30日。
派出所辦案流程是什么
1、調查,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
當發生民事糾紛就會選擇協商,若協商不了的就會報警處理。當報警后就需要派出所進行審查,對于屬于立案范圍的事件,派出所就會做出立案的通知。那么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下面就由為你介紹相關的內容。一、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
一般情況下,在七天以內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接到犯罪線索,需先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對于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二、立案后多久開庭
法院采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派出所報案后多久立案的相關內容。一般在報案后的七天內公安部門就會做出是否立案處理,若公安機關準予立案就會開始走程序。一般對于立案的案件后就會進行偵查和開庭判決。
一般打架報警后需要多長時間處理
一般會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進行處理。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如果有打架斗毆行為的,應當立即報警。打架斗毆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會受到罰款、扣留等行政處罰,派出所需要在法定時間內予以處理。
公安派出所處理一般治安案件是這樣的:
1、初步調查,派出所接到群眾報案,或者110派過來的警情,先進行調查,包括對嫌疑人(就是打人的人),被害人(就是被打的人或者被盜的人等)就案件發生,發展,結果,原因,手段,時間,地點等進行調查,做詢問筆錄,固定證據,這個時間一般為三個工作日左右。
2、進一步調查,這期間對證人,及其他可以證明案件情況,了解案件事實的人進行調查進一步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這期間一般為8天。涉及到傷情的可以對傷情進行鑒定(就是平時說的傷害鑒定),或者損失物品(價格鑒定)。精神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3、審批,辦案人員根據案情,對照法律條文,拿出處理意見,逐層審批。
4、處理,對嫌疑人進行處罰。雙方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復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
派出所報案立案流程和時間如下:
1、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七日以內;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至三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日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公安接到報案到立案的時間是十五日以內。
派出所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3、符合管轄的規定(管轄條件)。
綜上所述,派出所報案之后,會在三日內予以立案,如果該案件涉嫌犯罪線索需要進行查證的,會在七日內立案;如果該案件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的,經批準三十日內立案,不論是否立案公安機關都會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