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審有兩種保證方式(取保侯審有兩種保證方式,其中保證人)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其中保證人擔保方式中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其中保證人擔保方式中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一、主犯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不分主犯還是從犯的,只要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都可以進行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1、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人可以出差嗎
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后要離開所在縣、市出差的,應當經過執行機關,即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的同意,并保持通信暢通。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取保候審有兩種保證方式
法律分析: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取保候審有兩種保證方式,其中保證人擔保
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并由其出具保證書。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包括什么
一、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包括什么
1、根據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如下:
(1)提出保證人擔保,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
(2)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會留案底嗎
取保候審不會留案底,但判決以后有罪的會留下案底。取保候審是指對于哪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或者對社會不產生危險性的或者羈押期滿案件未完結的,可通過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出具保證書,確保隨傳隨到的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有幾種方式
要進行取保候審的時候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呢?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些呢?為您介紹。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一、保證人保證
保證人保證又稱人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人保證的特點是以保證人的信譽等來保證,不涉及金錢。一方面,可以通過保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信任關系,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強制,使其不致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保證人監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監督、教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紀守法,履行應當履行的訴訟義務。對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可以采用保證人保證:
(1)無力交納保證金的;
(2)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證金的情形。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保證人保證承擔上述義務后,應當出具取保候審保證書,并簽名蓋章。采取保證人方式保證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不愿意繼續擔保或喪失了擔保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實施或者已經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執行機關在向保證人宣布罰款決定時,應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后的5日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一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保證人的罰款系刑事司法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當事人如不服復核決定,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因而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執行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執行機關作出。出現以上情形,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
二、保證金保證
保證金保證又稱財產保,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保證金保證的特點是,利用經濟利益,來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金保證的,由決定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指控犯罪的性質、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都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后的5日以內,向執法機關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一次。上級主管機關收到復核申請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復核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已過復核申請期限或者經復核后決定沒收保證金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保證金上繳國庫。
三、公安機關取保候審的流程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實踐的一般流程是這樣的:
取保候審的適用主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刑事拘留前取保候審一般都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情形,例如患病、懷孕。如果有同案犯的話考慮到順利取證的問題犯罪嫌疑人基本是在刑事拘留后才可能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適用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證據不足,罪行輕微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患病或懷孕。
其中,以證據不足的情形居多,而因為“罪行輕微”而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數量近年有所上升。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最先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人員同意后,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交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審批,之后再經分管局領導簽字批準。在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選擇上,最初幾年保證金保證適用較多,而近幾年保證人保證呈增加趨勢。
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直接向公安局指定的銀行帳號繳納。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后,對其的考察由派出所負責,派出所民警因為日常工作繁忙,只是偶爾去考察一次。此外,在實踐中沒收保證金的比例較高,違規沒收保證金的情況也不在少數。
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可以任意選擇一種,要在自己的能夠承擔的范圍之內。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哪兩種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一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并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這兩種保證方式,都把擔保被取保候審人隨傳隨到,候審不誤同保證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一定的經濟利益掛鉤,增強保證人的責任心和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約束力,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取保候審有幾種方式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一般包括提出保證人擔保、提交保證金擔保兩種方式。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以及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的條件。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