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人如何確定(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如何確定)
法定監護人怎么確定,法定監護人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主觀:
法定監護人可通過如下方式確認:一般需先確認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然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以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監護順序由第一順位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27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怎么查自己的監護人是誰
法律主觀:
一、這么判斷是否監護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需要遵循以下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的確認標準是:
(1)醫學標準,即從精神醫學理論出發,對精神疾病作出診斷。
(2)法律標準,即從法律角度出發,評定精神狀態、智力水平和對法律行為的影響。同時還應指明精神癥狀對理智的破壞程度、精神不健全及其缺損的程度。
二、怎么變更監護人
(一)我國法律規定當一方不存在有監護的條件時,另一方滿足要求的話可以變更監護人。
1、首先向所管轄法院申請變更監護人。
2、根據法律規定,先監護人不合理由變更到哪方。
3、并確定該案發生的一些特殊問題。
申請變更監護人是指被申請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服有關組織指定的監護人且又未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起訴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變更被申請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種原因不能承擔監護職責:
一是監護人不具備監護資格。例如,監護人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履行監護人資格;再如,監護人的經濟條件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
二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將可能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或者已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害的;
三是依據《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三、監護的種類有哪些
1、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的監護。如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的監護,即為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所謂有關單位依相關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依照《民法典》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在確定監護人時,可以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按此精神,人民法院對有關訴訟可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遺囑監護
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后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4、約定監護
約定監護,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其中一個或數人行使監護職責的監護。根據相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如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規避法律、推脫責任為目的而約定的,該約定無效,仍應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負監護責任。
因此,同一家庭也不一定是同一監護人,再婚家庭中可能不是同一人。
綜上所述,監護人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要注意的是監護人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還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確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