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什么)
不予辦理結婚證的情形都有什么
法律分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第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第二、非雙方自愿的;第三、一方或者雙方已經有配偶的;第四、是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第五、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不予辦理注冊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民政局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如下:1、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未達婚齡的,不得結婚。2、和登記結婚的另一方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禁止結婚。3、雙方不是自愿結婚的,不能為其辦理結婚手續。4、已經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要進行登記結婚的人,不能結婚。
法律客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況不能辦結婚證
法律主觀:
下列情形不能辦結婚證:,1.一方或者雙方未到法定婚齡的;,2.一方或者雙方受迫結婚;,3.一方或者雙方有配偶的;,4.雙方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領結婚證戶口本并不是必須的。可以拿身份證到戶籍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照樣給辦理結婚手續,注意需要戶籍證明開具后一個月去領取結婚證,如果戶籍證明開出后時間太長再去辦理,可能還需要再次進行開具。,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男的達到22周歲可以領結婚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后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哪些情形下不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分析:有以下情形的禁止結婚:1、男女雙方并非自愿,被強迫或干涉;2、未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即男未滿二十二周歲,女未滿二十周歲;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即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4、重婚,即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什么
禁止結婚的情形有:
1、男方與女方系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
2、男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早于二十周歲的;
3、男女雙方或一方因欺詐、脅迫等情形,非自愿而申請結婚登記的;
4、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
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麻風病是一種嚴重危害健康的惡性傳染病,不但會傳染給配偶,還會禍及后代,未治愈前禁止結婚。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患有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結婚。生殖器官發育異常,不能性生活,且無法矯治者不宜結婚。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注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后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