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有幾種(我國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有)
訴訟時效分為哪些
訴訟時效可以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等,具體情況下是需要根據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來進行認定的,但必須在訴訟時效的期限之內,司法機關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受理。
一、訴訟時效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1、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
2、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的認定條件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需要明確的是,司法機關在受理相關案件時,首先就要對訴訟時效是否符合規定來進行認定,如果不符合案件的訴訟時效規定的,那么是可能不予受理的,但不同的案件適用的訴訟時效并不相同,要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我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有幾種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中的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兩種。普通訴訟時效為三年;特殊訴訟時效又分為短期訴訟時效和長期訴訟時效兩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訴訟時效的種類有哪些
有三類,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四種特殊訴訟時效
四種特殊訴訟時效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特殊訴訟時效種類有幾種:
(一)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這類時效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短于一般訴訟時效的兩年。當發生上述四種情形時,權利人必須在1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
國家規定為二十年。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
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實踐中由于客觀情況復雜多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也各不相同。
(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1、規定了履行期限的債權關系,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第二天開始計算。因為履行期限未滿,債權人利益不會受到侵害,也就無所謂訴訟時效的計算。
2、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債權關系, 應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或者知道債務人表示不再向他履行義務之時開始計算。由于債權關系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只要權利人沒主張權利就可以認為其權利沒有被侵害, 所以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開始計算,但是不得超過最長訴訟時效期間20年。
3、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訴訟時效應從條件成就之時或期限到來之時開始計算。
4、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應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開始計算。
(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我國《民法典》第188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此可見,20年是我國法律對權利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并且這一期間不以權利人主觀上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為開端,其目的是為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與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在適用時,特殊訴訟時效優先于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一般是一些特殊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的: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人身保險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最長保護期為權利受侵害后20年。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四種特殊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
(二)短期訴訟時效。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三)長期訴訟時效
(四)最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也稱消滅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訴訟時效對于公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必須要正確掌握,以防自己在維護權益時陷入被動,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時說,一般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但也有例外,即適用特殊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四種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分別是“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如果身體受到傷害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的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環境保護法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的情形:“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3)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的情形:“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一、訴訟時效一般多長時間?
(1)訴訟時效一般是指民法典對于民事糾紛提起訴訟時限上的規定,一般是三年,但法律對此也存在一些訴訟時效的特殊規定,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這四種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的前置準備時,必須算清楚訴訟時效,要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期的分類有哪些?
(1)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范沒有特別規定的,均適用2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但是,這四種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單行法修正,按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該適用新法律的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應適用特別法規的特殊時效;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即因產品責任的賠償請求權,應適用特別法規定的2年特殊時效。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與一般和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不同,該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即適用于“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那些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權利人,只能適用一般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件訴訟時效分為哪幾種
案件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又分為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根據案件決定的,不同的案件訴訟時效也是不同的。有些案件訴訟時效可能長一些,但是建議大家合法權益受侵犯第一起訴。
一、案件訟時效分為哪幾種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范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特別訴訟時效則是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一般都適用特殊時效。并且 特殊時效可分短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其中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包括哪些
1、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的特點包括:
(1)適用范圍廣泛,它不是專對某一類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根據整個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共同性加以規定和適用的。
(2)訴訟時效期間是統一的,并且相對于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而言,時效期間是較長的。
2、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是普通訴訟時效的對稱。它是適用于法律規定的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的主要特點包括:
(1)適用范圍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即特殊訴訟時效只在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相應的民事法律關系。
(2)特殊訴訟時效的適用效力優先于普通訴訟時效。凡是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均要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在沒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3)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并非統一的,而是針對具體民事活動的調整需要的,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
3、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對于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它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
1.其適用范圍廣泛,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
2.其時效期間是20年。
3.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于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
4.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訴訟時效會根據案情的發展程度可能會中斷或者是中止,訴訟時效中斷以后,會從新計算新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最長可以是二十年,但是一般情況下,二十年取證特別難,很多證人或者是證物,也許都不存在了,建議早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