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致人死亡該怎么判(交通意外致人身亡駕照怎么處理)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怎么判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如果構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體來說,根據中國刑法,交通肇事罪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種罪行的基本特征包括:犯罪主體必須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駕駛員、船員等;必須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如超速、酒駕等;必須發生重大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在量刑方面,法院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節、悔罪表現以及賠償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沒有積極救助傷者,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同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法院在量刑時也會予以考慮。
需要指出的是,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故意犯罪有所區別。因此,在量刑上也會有所不同。
總之,交通意外致人死亡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會對個人和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駕駛人員應該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以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逃逸怎么判
法律分析:先死亡后逃逸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先逃逸致人死亡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全責致人死亡,會不會判刑?
交通事故全責致人死亡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或者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簽名,或者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予以記錄,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上予以記錄。
參考資料來源:姚安縣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判幾年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判幾年
1、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有什么
1、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指刑法上所保護的重大交通運輸安全。因為只有交通肇事并產生重大后果的,才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僅僅是交通肇事而沒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樣也不是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客體;
2、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對于未滿16周歲,已滿14周歲的人駕駛機動車肇事,并造成重大事故的案件中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
4、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交通肇事罪所強調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于發生事故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定的注意義務,則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過失,不影響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持一種故意的心理態度,那么該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以及其他相關犯罪論處,不構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