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與詐騙的區(qū)別(合同詐騙和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有無區(qū)別
法律主觀: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有:合同欺詐僅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 合同詐騙罪 適用于合同訂立階段,或者合同履行階段;合同詐騙罪要求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否則屬于合同欺詐;合同欺詐該合同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合同詐騙是犯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qū)別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1)主觀目的不同
合同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chuàng)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第六十九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a、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b、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構要件
1、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為的目的。這里所說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既包括本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也包括為單位或者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意圖占有。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市場經濟的秩序;
3、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五種方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以騙取財物.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伎倆。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就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以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xiàn),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這是概括性規(guī)定,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guī)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并避免犯罪分子人逃脫法律的制裁。
4、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詐騙的行為,除需具備上述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以下幾個方面:(1)適用的范圍不同。(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3)客觀后果不同。因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罪則屬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qū)別
法律分析: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范圍不同。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于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于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于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為人采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并不是以騙取、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為目的。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后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為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兩者在產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區(qū)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為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為可撤銷的合同對待。因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于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罪則屬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合同詐騙罪是犯罪行為,而合同欺詐是民事糾紛;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詐騙的財物在二萬元以上,而合同欺詐不要求達到該數額標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七十七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qū)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2、開始并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后,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并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fā)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tài),對于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并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qū)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qū)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后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愿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從具體情節(jié)、后果上區(qū)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jié)、后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xiàn)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qū)別
一、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xiàn)。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二、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于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并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fā)生在訂約階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于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合同法調整。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