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后找不到人可以法院起訴嗎(借錢找不到人怎么起訴)
朋友借錢找不到人了該怎么處理
一、朋友借錢找不到人了該怎么處理
1、朋友借錢找不到人了可以向法院起訴。債權人可以在訴訟的有效期限之內,直接向欠款人所在地或者是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回債款,法院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在債務人失蹤的情況下,首先要審查其財產是否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則配偶應該承擔為對方還債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二、朋友借錢后失聯能立案嗎
1、朋友借錢后失聯,一般不能立案。這種情況通常會被認定為借款糾紛,屬于民事案件,所以不會立案調查。建議先報警處理,如果公安不立案,就直接到法院起訴解決;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借錢后找不到人怎么辦
法律分析:借錢后找不到人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獲得勝訴的裁決后,如果借款人拒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借錢不還起訴找不到人怎么辦
法律分析:朋友借錢不還起訴找不到人依舊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還款,又或者你朋友失蹤兩年的,可以申請宣告對方失蹤。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判決勝訴后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借錢后找不到人能法院起訴嗎
可以的,被告下落不明不等同于“沒有明確的被告”。依照法律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蹤,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傳喚后缺席判決或者按中止訴訟處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一十三條
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別人欠錢找不到人可以報警嗎
別人欠錢找不到人可以報警,但是欠錢不還屬于民事案件,一般警方會進行調解而不會進行立案。對于借錢不還找不到人的情況,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拿回錢:債務上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有配偶且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以要求配偶償還;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別人欠錢找不到人可以查到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到公安機關舉報或者向法院起訴,進行公告送達。有明確的具體被告的,出借人可以持相關借條以及欠款人下落不明的相應證據去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履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