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解決途徑(涉外離婚協議書)
求問涉外婚姻離婚怎 么起訴?
離婚案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不必回國。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意見包括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對要求離婚或者同意離婚的,還應當出具有關財產分割和公證后子女撫養的書面意見。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住所的一方送達訴訟文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達方式為送達人所在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加入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或通過外交渠道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一、起訴涉外離婚并委托律師、訴訟代理人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二、當事人該去哪個法院起訴涉外離婚?
涉外離婚訴訟程序中,如何確定法院的管轄即該向何地法院起訴,是當事人首先必須解決的問題。根據我國法院規定,涉外離婚訴訟,一般根據下列原則確定法院管轄:
(一)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一般規定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特殊規定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起訴涉外離婚時,當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證件、證明材料?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在起訴涉外離婚時,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證明;
2. 結婚證;
3. 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4. 在華居留證明;
5. 民事起訴書;
6. 授權委托書;
7. 書面意見;
8. 相關證據材料。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應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準確無誤的中文譯文。
四、涉外離婚訴訟程序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一般國內普通婚姻案件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但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上述期間限制。涉外離婚案件所需要的時間通常為:
(1) 立案: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2) 送達期間:對于國外一方送達訴訟文書,若順利送達則較快,否則人民法院采取郵寄或公告方式,則需六個月。
(3) 答辯期:三十日。
(4) 若缺席審理,則裁判文書應公告送達,公告期六個月。
(5)上訴期:三十日。
如果對方在訴訟中不配合,故意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時間,這個期限可能還會延長,因此當事人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問題,爭取早日解決離婚帶來的困擾。
涉外離婚的解決途徑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是當事人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均無異議的,可以達成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由訴訟程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