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糾紛問題該怎樣解決
保管合同糾紛怎么解決
法律主觀:
從解決糾紛的途徑上來講,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第一是協商解決,比如違約方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以其取得對方的諒解;或者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之后,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系,與對方協商以合理的解決糾紛。
第二種方式呢就是找第三方機構來調解或者是裁判。例如可以協議仲裁,由仲裁機構居中審理案件的事實,最終做出裁決。或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關于保管合同,我國合同法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比如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有規定,當事人對保管費用沒有約定,按照交易習慣仍然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再比如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有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解除保管合同,而保管人呢只有在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情況下可以單方解除保管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
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保管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仲裁法》《民事訴訟法》
《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保管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如果因保管合同發生糾紛,首先應當注意該保管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已經生效,再進一步分析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等。需要注意的是,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在現實中,朋友之間委托免費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為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保管人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重大過錯或故意的情形導致保管物損害的,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倉庫同糾紛解決的途徑有什么解決
一般來說有以下三種方法:1、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2、在商事仲裁委員會進行商事仲裁;3、到法院訴權訟。
一、倉儲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是什么
一般來說有以下三種方法:
1、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先進行友好協商,爭取達成雙方比較滿意的協議。
2、在商事仲裁委員會進行商事仲裁
如果合同雙方達不成協議,則可以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3、到法院訴權訟。
如果雙方協商或經過工商行政部門調解不成的,可以選擇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合同糾紛解決方式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生效)
第九百一十六條 儲存期限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九百一十七條 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一十八條 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什么?
保管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自行協商解決;由第三方調解解決;通過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法院可以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也通過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如何解決保管合同糾紛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履行保管合同過程中,雙方難免會發生糾紛。那么,該如何解決保管合同糾紛呢?首先,發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其次,協商不能的,按照雙方約定了訴訟管轄法院起訴解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選擇其一)。
再次,如果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此外,要想判斷保管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就應該知道保管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要想解決保管合同糾紛,就應當知道如何解決保管合同糾紛。如果在解決保管合同糾紛過程中有什么疑問,當事人可以咨詢專業律師,讓律師協助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三條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管合同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一、協商。協商是指當事人雙方根據自愿原則,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保管合同糾紛的協商解決是指當保管合同違約現象出現后,違約方應主動與受害方取得聯系,向其說明違約的原因和理由,并積極主動地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以取得對方的諒解,而受害方在發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后,也應當及時與違約方取得聯系,迅速與對方協商以合理解決糾紛。當事人的協商解決是基于雙方自愿,因此,這種方法是一種最為行之有效的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協商解決既不傷害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有利于將來繼續合作,同時它與仲裁、訴訟相比,省時、省力、省錢。但是,在采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也應注意一些基本原則,這就是合法原則、自愿原則和平等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協商解決保管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所達成的協議的內容也應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弟三者的利益:自愿原則是指保管合同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時應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并沒有受到對方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二、調解。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說服教育,在提高認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調解一般應遵循查清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原則,自愿的原則和合法的原則。調解通常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仲裁機關的調解和人民法院的調解四種。對于民間調和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要求具備某種特定的形式,因為這種調解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可以拒絕執行調解協議。但是,對于經過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調解而達成的協議,卻要求依法制作調解書,因而這種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并簽收即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均應自覺履行協議,否則,對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種調解書的制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和職務;合同糾紛的主要事實與責任;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仲裁費、訴訟費其他費用的負擔等等。調解書不同于協商達成的協議就在于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完全沒有法律約束力,而調解書有些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具有強制執行性。三、 仲裁。保管合同糾紛的仲裁是指保管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協議的方式自愿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關,由仲裁機關居中按法定的程序作出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項法律制度。1、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意愿協議為前提,也就是說,仲裁機關的受理必須有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申請,仲裁機關本身不能依職權行合。沒有當事人合法的仲裁協議,仲裁機關就無權進行仲裁:《仲裁法》第4條明確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2、仲裁機關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有裁決權這也就是說,當仲裁機關不能通過調解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時應及時地依職權對合同爭議的事實作出判斷,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裁決,且仲裁裁決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作為一種最為常見和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法是因為它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強制執行力有效地結合起來了。四、訴訟。訴訟即通常所說的打官司,是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途徑。只要當事人協商不成,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人民法院的審請活動,使合同糾紛最終得到公正合理自勺解決,一般保管合同糾紛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保管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應確定其是否有管理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25條的規定保管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管轄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但這種選擇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當事人既可在合同訂立時以合同條件的形式確定管轄法院,也可在合同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形式選擇具備的管轄法院,但如果沒有這種選擇,那么案件就應由被告住所地屬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在確定廠管轄權后,通常按照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對保管合同糾紛進行審理,作出生效的判決。以上就是四種爭議解決的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罪有利于自己的一種。一般來說,訴訟會得到國家公權力的保護,是最有執行力與保障的一種。然而其他方式也有優點,例如便捷靈活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無償保管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無償保管合同糾紛一般是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對于無償保管合同,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條 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