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及法律適用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互聯網的規定如下:
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其中多處涉及互聯網領域的內容,可以說這些條文是在目前所處的互聯網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部分屬于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互聯網領域的延伸,一部分則屬于互聯網領域中特有的、利用技術手段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前者,《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在相應條款中增加了新情況,對于后者,該法專設一條進行規制。筆者將結合案例對該法修訂后體現的互聯網元素進行全面梳理。
當前互聯網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進行宣傳甚至經營的重要領地,與互聯網相關的標識,如域名、網站名稱、頁面等,已經能夠起到區分和識別市場主體的作用。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八信息公司”)與五八同城(北京)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法院認為,“58同城”一詞已與五八信息公司所經營網站以及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建立了特定而穩固的聯系,取得了足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較強的顯著性。可見,互聯網領域的市場標識也極容易被商業混淆所侵蝕。該條專門單獨將此作為一種類型,是肯認了這類新型市場標識的區分和識別作用。不僅如此,該條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開放性,為將來因技術的進步和發展而在互聯網領域內出現的新標識類型得到保護預留空間。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如下:
1、壟斷經營利用優勢地位排擠競爭對手。
2、侵犯商標權及商業混同行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偽造或者冒用有標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璜,造成混淆、誤認、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具體表現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一)通過網絡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絡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網絡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
(四)利用因特網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五)網頁抄襲。
(六)侵犯商業秘密。
電子郵件的普及、國際信息網的運用與電子商務的開展,以及爾虞我詐的虛擬商場、不擇手段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使得商業秘密時時處于岌岌可危的狀態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網站的優勢,隨意竊取、泄露或使用上網企業與個人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保密性資料信息;員工利用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地傳送企業秘密商業信息;以FTP傳輸文件、BBS電子公告板、新聞組和遠程登錄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對商業秘密的侵害。
(七)利用網絡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域名糾紛。
一些單位和個人將他人的商標、廠商名稱、國際組織名稱、網站名稱、名人姓名等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再高價出售給商標、廠商名稱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標、名稱的良好商譽達到混淆、引誘、誤導消費者訪問以攫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同時,不得利用網絡技術手段或者載體等方式,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擅自使用知名網站特有的域名、名稱、標識或者使用與知名網站近似的域名、名稱、標識,與他人知名網站相混淆,造成消費者誤認;
(二)擅自使用、偽造政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電子標識,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以虛擬物品為獎品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虛擬物品在網絡市場約定金額超過法律法規允許的限額;
(四)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業信譽;
(五)以交易達成后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怎么處理?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通常涉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行為。在處理這類糾紛時,可以參考以下建議:
1. 確定侵權主體:首先需確定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公司或個人。可通過網站上的聯系方式、招聘信息等方式獲取其基本信息。
2. 固定證據:在發現潛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后,要及時收集證據,包括截圖、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這些證據將在之后的糾紛處理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3. 發出警告:可以先向侵權方發送《律師函》,告知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侵權方不予回應或置之不理,可以進一步采取其他措施。
4. 報案或起訴:在私下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單位報案或起訴。通過公權力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捍衛自身權益。
5. 行業協會協調:部分情況下,可以通過加入行業協會尋求協調。許多行業協會設有專門的爭議解決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友好協商。
6. 公共媒體曝光: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公開披露違規行為并呼吁社會輿論譴責或許能產生一定的壓力,迫使侵權方改正錯誤。
綜上所述,處理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在實踐中,既要有針對性地收集證據,也要靈活運用各類途徑解決問題。如果有必要的,還可以尋求第三方的援助,以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和成功率。
簡述我國網絡不正當競爭的類型
法律主觀: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絡銷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冒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網絡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三)網絡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
(四)利用因特網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
(五)網頁抄襲。
(六)侵犯商業秘密。
(七)利用網絡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制
法律分析:我國規制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電信條例》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等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部門規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