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怎么解除取保候審(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后還有事兒嗎)
公安辦理的取保候審誰來解除
公安辦理的取保候審誰來解除,有以下幾種解除方式: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沒有違反法規,則解除取保候審。
3、案件承辦人填寫《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修正)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一百零八條需要解除取保候審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并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書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 法規 的規定,解除 取保候審 的程序如下: (一)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二)辦案單位審核解除 取保候審的條件 。 (三)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四)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采用 保證金 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解除取保候審流程
公安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來解除取保候審:公安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制作《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
4、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
5、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
6、如果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要如何解除?
取保候審的解除大概有三種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二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屆滿而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應當由原決定的司法機關作出,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機關只作決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現為:案件由一程序進入到另一程序,受案機關對原取保候審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決定機關予以解除;有的原決定機關接到受理機關的通知后,不辦理解除手續;也有取保候審屆滿后,決定機關既不辦理解除手續,也不變更強制措施,聽之任之,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怠于執行,執法不嚴;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夠合理、不太科學的問題,導致司法機關執行不方便。
兩高、兩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在偵查或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得在7日內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繼續取保候審的得重新決定。第23條又規定,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變更保證方式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因為取保候審最長的期限為12個月,因此一般最長在12個月之后就需要解除取保措施。當然,現實中,司法機關確定的取保期限不同,自然還是要以實際確定的取保期限為限來解除取保候審。
公安局怎樣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不起訴后取保候審如何解除
不起訴決定書下達后解除取保候審的方式為:如果是公安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由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后,依照程序由公安機關解除;如果是檢察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文書。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不起訴決定書下達后解除取保候審的方式為:如果是公安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由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后,依照程序由公安機關解除;如果是檢察機關做出的取保候審決定,則在宣布不起訴的同時,下發解除取保候審文書。
檢察機關不予起訴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訴。,其適用條件為:
⑴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⑵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⑶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⑷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酌定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p>
第三,存疑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不能確定有沒有案底,因為不起訴的情況分為兩種。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么走
法律分析:
1、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當期限屆滿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機關,就會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去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時,就說明司法機關沒有充分的證據資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在其收集到新證據、新線索之前,是不會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但是,解除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就一定沒事了,只有收到公安機關的撤案(銷案)通知書,才算真正沒事。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若解除取保候審后,長時間仍沒有收到銷案通知書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復議,盡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解除取保候審條件如下: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缎淌略V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_,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衍生問題:
取保候審規定?
取保候審需要遵循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取消取保候審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一般來說,辦理這個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首先要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然后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會審核相關資料,同意后就會制作這個《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并具體辦理解除手續,最后公安機關就會通知當事人來領取通知書并簽字,再到指定的銀行領回保證金。
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
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3、案件承辦人填寫《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相關知識:哪類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1條);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第63條);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
6、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部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7、持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規則》第37條);
8、提請批準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對于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9條)。需要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74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薄缎淌略V訟法》第75條涉及到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綜上所述,要辦理這個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要按規定的程序來辦理,上述也有詳細說到具體辦理過程,同時要注意的是這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會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并且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會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