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于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如何規定的(擾亂機場公共秩序行為法律第幾條)
擾亂公共秩序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擾亂公共秩序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進行工作的;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影響正常行駛的;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實施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等等。
二、擾亂公共秩序有什么后果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三、擾亂社會秩序罪應該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刑事拘留,按照規定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以上就是為大家解答的關于擾亂公共秩序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的認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擾亂公共秩序包括聚眾導致社會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或者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或者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都屬于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如果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或者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制造社會混亂的,也屬于擾亂社會秩序,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行為,依法要受到刑罰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什么叫擾亂公共秩序
法律主觀:
一、什么叫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根據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里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二十三條有下面幾種行為之一的,應該對當事人進行警告或者處罰當事人200元以下的一個罰款;情節比較嚴重的,應該處罰期限為5日到10日之間的一個拘留,處罰當事人500元以下的一個罰款:(一)該當事人擾亂團體、團體、機構或者事業單位一個良好秩序,致使他們的工作、經營、生產、醫療、教學或者科研沒有辦法正常的進行工作的,但是沒有造成一個嚴重的后果和損失的;(二)該當事人擾亂車站、碼頭、港口、飛機場、超市、商場、公園、游樂園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場所的正常秩序的;(三)該當事人擾亂地鐵、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航空器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的有序秩序的;(四)違法阻攔或者是強行上車、扒乘共用或者私人的機動車輛、船舶、火車以及其他的一些交通工具的,影響了我國的交通工具的正常運行的;(五)肆意破壞正在依法舉行的的選舉秩序的。二、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規定有哪些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一)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秩序的行為。(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為。(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五)破壞選舉秩序的行為。(六)擾亂丈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七)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的行為。(八)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的行為。(九)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十)尋釁滋事的行為。(十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的行為。(十二)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十三)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具有的特征(一)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二)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有哪些
一、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有7種:
1.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為;
4.流氓行為;
5.煸動擾亂社會秩序行為;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行為;
7.拒絕,阻礙執行公務行為。
二、擾亂公共秩序罪如何處罰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六)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斗毆的。
(十)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擾亂村居委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的表現形式,比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行為予以處罰。
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有暴力手段,也有非暴力手段,具體行為包括:第1類打砸辦公用品,辦公設施,損毀文件材料;第2類糾纏單位工作人員;第3類是在單位內部靜坐、起哄、辱罵、大聲喧嘩;第4類堵住單位的大門或者擅自封堵單位的出入通道;第5類非法占據單位的工作場所等。
行為結果要造成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醫療、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如果行為人經有關人員勸阻后,停止了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可以不予處罰;
如果聚眾擾亂單位秩序,情節嚴重,造成了嚴重損失,對于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可能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和組織,組織非法聚集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單位職工因為對內部利益分配,崗位調整等問題的處理不滿,而采取過急行為的,應當區別對待,通過說服教育,能及時聽從勸阻,改正錯誤,停止過激行為的,不應處罰。
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對首要分子從重處罰,這里所說的句中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擾亂公共秩序是犯罪行為嗎
犯罪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如果行為人涉嫌犯罪的,則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有的人可能會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那么,對于擾亂公共秩序是犯罪行為嗎?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擾亂公共秩序是犯罪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
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般會怎么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是需要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情節是否嚴重,這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來綜合全案判斷的。對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適用緩刑的。為了鼓勵罪犯積極進行改造,如果在監獄里表現良好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考慮適用假釋或者減刑制度的。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構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這里所說的社會秩序不是廣義的一般的社會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圍內的社會秩序,具體是指國家機關與人民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單位的生產與營業秩序,事業單位的教學與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聚眾的方式擾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其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
3、聚眾是指糾集多人實施犯罪行為,一般應當是糾集3人以上,有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有積極實施犯罪活動,行動特別賣力,情節比較嚴重的積極參加者,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有時還會有受蒙蔽的群眾,被威脅的一般違法者、圍觀者、起哄者,糾集3人以上是指包括聚首和積極參加者在內3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二人鬧事引得眾人圍觀起哄的,不構成本罪。聚首聚集眾人的手段多種多樣,可以是煽動、收買、挑撥、教唆等等,聚首可以是躲在幕后唆使、策劃而不親自實施具體擾亂行為人的。
4、只要行為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致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就構成本罪,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要件之一,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聚眾擾亂行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無法進行,并造成嚴重損失。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與造成嚴重損失二者必須同時具備,前者是行為人實施擾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直接表現,后者是社會危害性的實際所在。
綜上所述,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認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分析: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很多,主要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不能正常進行工作的;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 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 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 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 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 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 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 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 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