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自動離職的員工怎么處理(飯店員工自動離職怎么處理)
員工自動離職企業怎么辦
法律分析:是員工違反勞動合同、勞動法規的規定,違法解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企業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自離員工怎么處理
法律客觀: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實際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并未實際結束,而存在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因此,用人單位應及時作出相應的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按照法律規定,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小孫與廠里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勞動關系,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直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為止。但并不是說勞動合同不可以變更和解除,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但按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相關知識根據國家勞動部(勞部發[1995]223號)文件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向原用人單位賠償下列損失:1、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2、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用人單位也好,員工也好,守規矩、講信用才是唯一正確的做法。職工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的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員工直接不干了怎么處理
您好!員工直接不干了處理如下:
1、員工自動離職,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需要將離職信息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郵寄至員工住所,如無法送達到員工本人或無人簽收,可在報紙等公開平臺上公示此員工已離職的消息。
2、關于員工離職,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如果離職是由員工本人提出的,用人單位應當給其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與辦理離職手續不是一個概念,離職證明是為了證明員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于其第二次就業的時候,供新用人單位審查。有的員工離職,需要原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那么用人單位有為其出具離職證明的義務。
3、如果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曠工處理;對于超過規定的曠工時限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自動離職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員工自動離職,從主觀上,其已經沒有繼續為原用人單位服務的意愿,客觀上采用不辭而別的方式不再為用人單位服務,其實質是員工 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的規定,違法解除與用人 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員工自動離職確實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可以依據《違反〈勞動法〉有關 勞動合同規定 的賠償辦法》,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者主張賠償。 具體操作如下: 向員工送達 解除勞動關系 的通知書,用人單位可以按員工入職時確定的聯系地址或者聯系人,向員工送達《告知書》,告知員工自動離職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