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敲詐勒索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
口供可以定罪量刑嗎
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犯罪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的,法院就會判處有罪。刑事證據的收集方法:
1、詢問:詢問是指執法機關或者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訊問:訊問是指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的方法。
3、辨認:辨認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勘驗:勘驗是指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勘驗主體限于執法機關,律師無權進行勘驗。
5、檢查:檢查是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搜查:搜查是指執法機關依職權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實驗;實驗是指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
8、鑒定:鑒定是指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其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正是因為口供的巨大現實作用,給偵查機關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極大,其中所隱含的危機也將越來越明顯。主要表現在:
1、使刑事偵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證途徑,刑偵工作方式在相當一部分偵查員心目中被簡單化,長期習慣并依賴于”摸底排隊--發現嫌疑對象--突擊審訊--破案”這一案件偵破方式,刑偵基礎建設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刑事技術遭冷落,案件偵破中科技含量不高,嚴重制約了刑偵工作運行機制的發展,影響了現代刑偵體系的形成。
2、偵查視野受口供左右。在具體案件偵查中,由于過分依賴口供破案,外圍偵查取證工作滯后,使偵查工作易陷入漫無邊際的核查口供之中,偵查方向極不確定。對此,不少偵查員深有體會地稱之為嫌疑對象”指著兔子讓人攆”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誤了寶貴的調查取證時間,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關鍵證據因取證不及時而永久缺失,產生既無法認定又無法否定的疑難案件。
3、誘發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刑訊逼供屢禁不絕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對口供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作用過分依賴應當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運用提高了偵查的效率,節省了偵查的資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變、脆弱也是不爭的事實,庭審翻供在實踐中是見怪不怪,單憑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錯案也不在少數。
綜上所述,僅憑口供不可以定罪。被告人口供是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之一。真實的口供,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辯解,都可能成為證明力很強的證據。從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確獨特,不可替代。但是,口供本身可能會存在虛偽性,因此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判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只有一個人的口供可以作為證據嗎
法律主觀:
口供可以作為 證據 。 但是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它證據佐證,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因為要遵循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定罪并不必須要求直接證據,如果只有間接證據,但是能夠互相印證的,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能夠定罪的。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只有口供能定罪嗎
如果只有口供是不能給予定罪的。如果只有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的話,這個時候法庭應當做出無罪的判決。不光是只有口供沒有其他的證據不能定罪,在其實在刑事案件中,任何一個證據都會受到孤證不能定罪原則的限制。
如何才能憑借口供定罪
關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問題,相關法律對此有諸多規定,充分體現了“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對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的,或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才能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并據此定罪量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當然,如果能根據客觀證據證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只有口供能定罪嗎
法律主觀: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 證據 相印證,是不能定罪和量刑的;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并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我國現行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 刑罰 。 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定罪沒有問題,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了很多證據,書證、人證、物證、視頻資料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認定案件事實,就可以定罪量刑。
法律客觀:
一、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不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行為人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行為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事實。這個規定的實質是表明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從根本上避免了司法工作中曾經采用的疑罪從有的人治執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二、口供可以翻供嗎1、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2、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后果。
只有聊天記錄和口供可以定罪嗎
只有聊天記錄和口供不可以定罪。
聊天記錄和口供屬于證據的一種,但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定罪需要綜合考慮各種證據,包括但不限于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證據主要包括以下:
1、書證:包括書面文件、印章、票據、發票、合同等書面證據;
2、物證:包括案發現場的痕跡、物品等物質證據;
3、視聽資料:包括錄音、錄像、照片等視聽材料;
4、證人證言:即當事人或者非當事人提供的口頭證言;
5、鑒定意見:包括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專家意見等。
提供證據的流程包括以下步驟:
1、搜集證據:當事人需要搜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包括書面證據、物證、證人證言等。如果證據需要到達現場獲取或者涉及到隱私等問題,可以通過委托律師或者聘請專業調查人員等方式獲取;
2、鑒定證據:當事人需要對搜集到的證據進行鑒定,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鑒定證據的方法包括圖像分析、物品鑒定、手寫鑒定、聲音鑒定等;
3、準備證據材料:當事人需要將搜集到的證據整理成有條理的證據材料,并標注證據來源和證據編號等信息。證據材料應當與案件事實相符合,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要求;
4、提交證據:在法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按照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要求,將證據材料提交給對方當事人和法院或仲裁機構。證據的提交方式可以是書面提交、口頭陳述等方式;
5、辯論證據:當事人需要在庭審或仲裁聽證會上對證據進行辯論。辯論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讓法院或仲裁機構更好地理解證據的含義和作用,并且從證據中找到證明事實的真相;
6、審理判決:在證據辯論結束之后,法院或仲裁機構將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對案件做出判決或裁決。判決或裁決的結果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權益和利益。
綜上所述,證據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和信息,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是訴訟的基礎和依據,通過證據的收集、審查和運用,法院可以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從而作出公正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沒有證據只有口供能定罪嗎
僅憑口供不可以定罪。
我國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所以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法院也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布嫌疑人無罪,除非有足夠真實、有證明價值、有關聯性的證據指出。
一、三人指證同一個人算證據嗎
屬于證據不足。
多人指證一人,如果只有指證,沒有其他證據,無法從根本上證明被指證的事實存在,所以只能認定“指證不實”,可以認定為共犯:辦案機關在訊問嫌疑人的時候,都是單獨隔離訊問的,避免串供。假如在沒有串供的情況下,一致指證,辦案機關應該考慮“指證屬實”。
不能認定共犯:如果上述三人有串供行為,他們商量好了共同指證一個人,這就不能認定為共犯。如果三個嫌疑人口供指證一人是共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另一人參與,屬于證據不足的典型案例。我國幾年來一直在進行司法改革,其中口供屬于無效證據。
二、口供的鑒別
1、嚴格遵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由于刑事訴訟是圍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展開的,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虛偽性極大。只有查證屬實的,有其它證據相佐證,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2、從口供的來源上,審查其訊問的程序是否合法。審查口供在什么情況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審訊時講的,供認的動機、目的,有無攻守同盟、有無串供的情況,有無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指名問供的情況,有無翻供等。
3、要進行情理推斷,審查其供述與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在當時當地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情況,對于口供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動機、目的、后果等,要結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與被害人的關系,分析這些情節有沒有可能發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審查、判斷幾個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時,要考慮到他們既有共同的利害關系,又要考慮到他們每個人在共同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他們供述一致時,要嚴防他們串供,如果供述有矛盾,應注意他們是否有互相推卸責任、嫁禍于人的情況。當然也有個別人大包大攬,一人承擔,包庇他人的情況,也應引起注意。
5、審查被告人的品質。被告人的品質及其一貫表現如何,是他對案件事實能否作如實陳述的主觀因素之一。
6、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審查、判斷證據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看證據之間有無矛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55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沒有物證可以定罪嗎
法律主觀:
只有口供沒有物證一般不可以定罪,但如果可以和其他的證據結合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即證據充足的,可以定罪,但如果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的,一般不能定罪,只能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只有口供沒其他證據能定罪嗎
法律主觀: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 證據 ,應作無罪判決,但檢察院起訴一般不會沒有其他證據。被害人陳述、 證人 證言也是證據,他們很容易找到。 嫌疑人被 羈押 的,要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審判。 變更強制措施 為 監視居住 、 取保候審 或解除強制措施的,不受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限制。
法律客觀:
沒有口供只有人證怎么定罪一般來說,有口供沒有人證是不能定罪的,這也是印證的孤證不能立案的原則。同理,如果只有人證而沒有口供以及其他的證據進行印證,是不可以立案的。如果最后收集不到證據證明被告方是有罪的,那么就應該以無罪處理。證據是整個案件的核心內容,它可以幫助案件的事實,讓法庭做出最正確的判斷。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到:對一切案件的處理都要重證據,不能輕信口供,沒有其他的證據是不能認定被告是有罪的。但是如果通過客觀的證據可以認定罪犯的罪行的,可以不通過口供之類的證據對罪犯進行判決。在原告與被告方提出的證據,是需要通過司法機關的鑒定才能呈交法庭的,這也是為了確保證據的可靠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只有口供沒有證據能定罪嗎
法律主觀: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應作無罪判決,但檢察院起訴一般不會沒有其他證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也是證據,他們很容易找到。嫌疑人被羈押的,要在法定期間內完成偵查、審查起訴、審判。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或解除強制措施的,不受偵查、審查起訴期間的限制。
法律客觀:
一、只有口供可以定罪嗎不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行為人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行為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法律事實。這個規定的實質是表明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從根本上避免了司法工作中曾經采用的疑罪從有的人治執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二、口供可以翻供嗎1、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2、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后果。
只有口供和傷情鑒定能定罪嗎
只有口供和傷情鑒定不能定罪。沒有口供,但有其他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并且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也可以定罪量刑。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2、嚴禁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于采用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3、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充分聽取被告人對事實的供述和辯解。對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的,或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才能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并據此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