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離婚案件若干意見(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若干意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法律分析:該意見目前已被廢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便有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有效
1、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處理離婚案件所涉子女撫養爭議等方面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現行有效,仍可適用相關案件的司法處理原則。
但是,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一般都會在最后一條左右提出‘“本解釋出臺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一律以本解釋為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司法實務的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就的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廢止的情形下,如果新的司法解釋之中有與舊的司法解釋之中相關條款抵觸的,適用于新的司法解釋,因此,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出臺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與問題所涉司法解釋部分條款抵觸的,應以“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以新法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這一點,當事人要予以注意。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2月13日 法(民)發〔1989〕38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并請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一: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 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 、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 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 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附二: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應首先向雙方當 事人嚴肅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視其違法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這類“婚姻”關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復雜,為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維護安定團 結,在一定時期內,有條件的承認其事實婚姻關系,是符合實際的。為此,我們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提出以下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 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 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非法同居關系。
2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后,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 ,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 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4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 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5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 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6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 ,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7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系的,應一律判決予 以解除。
8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 ,應一并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 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1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 ,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12解 除非法同居關系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意見相抵觸的,均按本意見執行。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還有小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沒有宣布作廢,依然現行有效。但是,如果其中有與新的司法解釋不相適應的、或者被新的司法解釋替代的,則依據新的司法解釋。
該文件發布信息如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文號:法發(1993)32號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03次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