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醫院簽合同注意事項
與民營醫院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1、首先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約定試用期的問題。我國勞動法規定最長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2、接著就是工資的問題,對于薪酬以及獎金的給付方式要約定好。3、其次就是要求單位購買社保這個條款也要約定好。最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也要多注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醫院簽三方協議注意事項
法律主觀:
1、注意填寫順序。先是畢業生自己填寫相關內容并簽名;再是用人單位審核簽名蓋章;最后返回學校蓋章。 2、填寫內容。簽訂協議的時候要查看用人單位名稱與印章是否一致,同時要注意自己的專業名稱是否與畢業證上或者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 3、 清楚協議的性質。 三方協議 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不能把三方協議和 勞動合同 混為一談,所以畢業生在開始工作后一定要 簽訂勞動合同 。 4、雙方協商達成的附加條款。雙方應將特殊要求、違約的責任及 違約金 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經協商達成的附加條款填寫清楚,要明確完整,避免產生糾紛。 5、解約流程。畢業生在簽訂三方協議之后,想違約,必須到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爭取他們的同意,之后取消三方協議,重新拿到學校換領新的三方協議。否則將承擔 違約責任 。
法律客觀:
三方協議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能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協議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終止。簽訂三方協議要留心細節:一、大學生簽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三、不少單位為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注”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五、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后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后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后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為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無回天無力?;蛘吣鎭眄樖?,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知識延伸——簽勞動合同要注意的問題: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你。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于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于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私立醫院簽合同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兩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資料號碼
(三)勞動合同時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要求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限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護士和醫院簽合同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要是公立醫院的話你要注意你是編制內還是編制外,因為這種醫院屬于事業單位,編制內相對于編制外待遇好,也有更多的升職機會。要是私利醫院就沒什么注意的了,一般就是工資,獎金,保險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護士和醫院簽合同,這些問題一定要注意!
目前,21護考已經結束,大部分同學已經開始找工作了,那么找工作就要涉及到和醫院簽訂就業合同,那么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我們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護士一般分為編內護士和編外護士,雖然說國家正在改革公立醫院編內編外薪資待遇問題,但是很多地方遲遲沒有落實“同工同酬”這個政策。
總體來說這兩類人員在工資、保險、福利待遇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但兩類人員在身份上有本質的區別:
事業編制
事業編制護士是指在公立醫院(事業單位)里正式在編的護士,屬公務員待遇,其檔案由本地衛生局存檔。
人事代理編制
而人事代理編制也是事業編制,但只是占有編制,但編制不具體到某個人,其檔案在人事局主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實行人事代理。簡單說來,就是這個編制歸屬是醫院,你個人只是暫時占有這個名額,但這個編制不歸屬你個人,如果具體到你個人,其實你還是無編制人員。
總的來說,事業編制更加穩定,因為對于編制護士,醫院不可以擅自解除勞動合同,要上報衛生局。而如果你是人事代理編制,你的檔案在人才交流中心,如果你和醫院簽了5年的合同,那么合同期滿后,醫院不續簽,你就是到期走人。
按照現在的發展勢頭人事代理編制想轉成事業編制是基本不可能的!所以如果想進事業編,還是需要參加當地事業單位考試。
那么對于應屆生,如果你的就業協議有醫院衛生局、人事局和學校的章的話,至少可以保證你是一個編內人員了,如果你沒有人事局和衛生局的章,而只有醫院和學校的章,
那么很可能應該就是我下面要講的幾類人員!
合同制護士是目前比較普遍的一種。醫院不用經過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要人簽訂合同,可以不要檔案!簽訂的只是勞動合同!
合同制護士相比以上兩種,可能待遇更低,且不穩定,醫院隨時都能解聘你,且工資的調整也是醫院說了算,不像事業編護士的工資可以根據級別不同調整工資。除此之外,五險一金也不同,有些三級以下醫院都不給護士上保險,所以簽合同之前一定要看清楚這些!
同樣的,作為合同制護士想要入編,也是要參加當地事業單位考試。
就業協議是應屆生和單位達成的初步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注意一般單位會在備注里寫出自己的權利而不寫自己的義務,不會寫你違約怎么處理,所以,違約金最好問一下單位,還有這個協議的效力原則上只有一年,一年之后會被正式合同代替,也就是說一但簽訂正式合同就要照新的正式合同來。
正式合同有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兩種,一般是先簽訂勞動合同,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的簽定表明一個單位已經正式錄用了某個勞動者,雙方的關系受到了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
而聘用合同是以所建立的勞動合同為前提的,是勞動合同的補充,聘用合同一般主要約定勞動者聘用在什么崗位、該崗位的職責、該崗位應遵守什么特殊的規定等等。如發生勞動仲裁或訴訟,則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基礎,聘用合同的約定為解釋處理。
一般來說,護士一般在規培合格之后,醫院才會簽訂聘用合同。
還有一種更為特殊的護士——派遣制護士,不和醫院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和第三方人事代理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最好不要簽這種合同,簽訂這個合同代表你不屬于醫院員工。因此,你簽合同時,一定要看清楚乙方的名稱及最后蓋章單位是否與你上班單位名稱一致。
注意
希望大家找工作
簽合同的時候都能注意這些
不要因為急于找工作
而與醫院簽訂了不合理的合同!
去醫院簽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什么,專業:驗光師?。ㄉ钲冢?/h3>
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
17、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什么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8、建立勞動關系后,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于違法行為。
19、《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怎么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20、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1、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22、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3、勞動合同是否必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簽字才能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勞動合同才能生效。
24、勞動合同文本可以僅由用人單位保管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文本不可以僅由用人單位保管。
(二)勞動合同的條款
25、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6、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7、勞動報酬應該如何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約定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資標準,也不得低于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水平。
28、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還可以約定哪些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還可以約定其他條款。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29、當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當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三)勞動合同的期限
30、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31、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32、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3、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4、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勞動合同嗎?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等同于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鐵飯碗”“終身制”。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就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6、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何時開始計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37、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其他情況下,是否約定試用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38、試用期的上限如何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的上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設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9、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約定幾次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40、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什么關系?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雙向選擇的期間。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1、能否僅約定試用期,暫不約定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2、用人單位向試用期勞動者支付工資的下限是多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五)違約金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