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責任的承擔判決書(簡述共同侵權責任的承擔)
判決共同責任如何執行
判決共同責任的,應當按照判決書來執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在判決由當事人承擔共同責任的,會確認各自承擔的比例,無法確定責任大小的,一般會平均承擔,也就是說人民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寫明各自承擔責任的大小,當事人按照判決書承擔責任就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判決共同賠償責任怎么劃分
受害人有權請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
1、根據查詢華律網得知,受害人有權請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受害人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人中選擇責任主體,可以請求共同行為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賠償其損失,可以請求全體共同行為人賠償其損失。
2、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各個行為人都對受害人負連帶責任,意味著共同侵權行為人的各個行為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無論各行為人在實施共同侵權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如何不同,都不影響連帶責任的整體性,對外,每個行為人都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承擔全部責任。
共同被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一、共同被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1、共同侵權一般由共同侵權人連帶共同賠償。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如下:
1、掛靠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問題。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問題。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問題。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擔保問題。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問題。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8、代理問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公有財產問題。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共同責任怎么承擔
法律主觀:
一、共同責任如何承擔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并造成損害后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 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二、交通事故共同責任賠償怎么賠償
發生了交通事故的共同責任賠償的情況,首先是尋找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并不能夠滿足全部的損失,那么剩下的損失就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如果是多人,則同理均分。
三、共同責任分類有哪些
關于 民事責任 的分類,如果按照責任主體劃分,可以分為單獨責任和共同責任,其中責任人只有一人的為單獨責任,責任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為共同責任,而共同責任又可以按照責任人之間的關系分為 按份責任 和連帶責任。盡管各個債務人間的內部責任最終都是按份責任,但他們的對外責任卻有不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在多數人之債中,當債務人為多人時,各個債務人之間對外責任的承擔既可能是按份責任,也可能是連帶責任,而此二種責任,無論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來說,均有著迥然不同的意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主觀:
你好,關于共同侵權的 連帶責任 應該要怎么認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共同加害行為的行為人可以是共同實施 侵權行為 的人,如甲乙共同將丙打傷,也可以是其中一方是加害實施人,另一方是教唆、幫助人。所謂教唆,是指通過語言或行為,慫恿、利誘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教唆行為,是加害行為得以發生的主導原因,必然是行為人出于故意的行為。所謂幫助,是指通過提供工具、給予鼓勵的方式,從物質或精神上協助他人完成加害行為的人。幫助行為是侵權行為得以完成的輔助原因,其可以是出于故意,也可以是基于過失。無論是教唆行為還是幫助行為,均構成共同加害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48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 民事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 承擔連帶責任 。
共同侵權怎么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共同侵權行為認對受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1、從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權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2、從受害人的角度來看他即可以將全部加害人作為被告,請求他們承擔對全部損害的賠償責任;他也可以將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為被告,請求他(或他們)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賠償了全部損害,也就履行了全部義務,則免除其他共同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受害人不得再對其他加害人提出請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請求沒有得到實現或沒有完全得到實現,他則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害或者賠償剩余的部分損害。綜上所述,在財產糾紛案件中,有些情況是共同侵權,也就是侵權的不止一個人。這樣,受害人走司法程序,起訴的話應該將共同侵權人一起告上法庭。當然,如果主要侵權人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受害人就不應該再向連帶責任人主張賠償。只有在請求沒有全部實現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他人索賠。
共同侵權按照比例承擔
法律主觀:
多個行為人若有共同侵權的行為,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承擔連帶的侵權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共同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一、共同侵權的概念及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加害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包括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造成損害,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由此可見,共同侵權法律規定的責任形式為連帶責任而非按份責任。二、責任承擔形式的立法目的和意義按份責任是指責任人為多人時,各侵權責任人按照法律規定或事先約好的比例承擔一定份額的民事責任,在按份責任的情形下,賠償權利人不得要求任何一方承擔超出其比例的責任。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多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的危險行為或者實施了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以及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各個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并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在連帶責任的情形下,賠償權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為連帶責任而非按份責任,是因為共同侵權是多數人的侵權,其社會危害性遠遠超過單獨侵權行為。法律以連帶責任作為責任承擔原則,其目的是給予受害人更充分的救濟,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使其賠償請求能夠實現。法律對連帶責任本身的制度設計,使其發揮了充分救濟受害人,起到及時填補損害的重要作用,其在侵權行為制度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視的,從而使連帶責任成為共同侵權行為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