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是否適合醫療侵權責任



追償權是否適合醫療侵權責任
追償權是否適合醫療侵權責任
2024年1月1日執行。2024年12月12日根據律圖查詢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4年1月1日執行追償權糾紛責任劃分適用侵權責任法民法典,其中關于用人單位追償權的規定是,本單位職工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肯定得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在單位支付了相關的賠償金以后,可以向有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劉艷生 目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外出履行職務發生交通事故較為常見。職工認定工傷并依據《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工傷賠償法律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后,用人單位能否向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追償,如何追償,實踐中有爭議。筆者分析認為,其中涉及到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競合時,受傷職工獲得賠償的賠償模式問題。 筆者認為,受傷職工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實際遭損失。此種模式既保護了職工的權益,完全填補損失,又能節約工傷統籌保障基金有限的社會資源,還能夠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與預防功能。目前,一些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的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具體辦法或意見中,對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均規定采取補充賠償模式。 為更好保護受傷職工權益,便于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建立“部分兼得、部分補充”的賠償模式,即對由于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包括交通事故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又構成工傷時,如果勞動者先行獲得第三人人身損害賠償的,用人單位在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