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侵權案件管轄(民事訴訟法關于侵權案件的管轄)
侵權追償權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
對于侵權追償權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如果是侵權案件,侵權行為地法院有管轄權,也就是你要到商場所在地法院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侵權案件管轄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地域管轄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的管轄是: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
法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主要通過審判活動懲治犯罪分子,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其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機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判機關,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商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以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綜上所述,你對民事訴訟法的管轄有一定的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主觀:
一個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當中勢必會產生糾紛,產生糾紛之后肯定需要解決糾紛,有可能會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我們如果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首先就是要確定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個。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按照這一原則,管轄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確定了主體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然而,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是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以及特殊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其中特殊管轄又規定了因合同糾紛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的訴訟、因侵權糾紛的訴訟以及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訴訟等九種特別規定的訴訟。以原被告住所地為依據管轄,主要考慮是主體的方便性,特殊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協議管轄則不同,考慮的是案情。不可否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以案情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是科學的做法。二、公司糾紛怎么處理公司在遇到債務糾紛時,應該采取以下方式: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對于經過公證的合同,在一方違約時,由于公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對于不履約的經過公證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3、巧妙選取代理在異地訴訟的時候,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對方當事人具有“主場優勢”,因此為了保證訴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時候選取一定的代理機構,對于債務的解決也具有潤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對于當事人來說可以靈活選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過這種靈活處理,可以有效的節約費用、降低成本。4、適時申請支付令當雙方是金錢債務糾紛,并且在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時候,債權人通過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由法院向對方當事人發送支付令,在規定時期不履行時,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缺點是一旦對方提出異議,就要進入普通訴訟程序,所以具有不確定的因素。三、公司糾紛的常見類型1、刑事訴訟是行使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因此,刑事訴訟法與刑法關系密切,學習刑事訴訟法必須對刑法有所了解。2、刑事訴訟由國家專門機關負責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負責進行。其中,享有偵查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軍隊的保衛部門、監獄和走私犯罪偵查局。在考試中,一般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權限為考察重點。人民檢察院是唯一享有檢察權的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權貫穿始終,如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監督;自偵案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審判權的機關。3、刑事訴訟必須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除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外,還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告和證人、鑒定人、書記員、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各訴訟參與人(尤其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是刑事訴訟學習的重點。4、刑事訴訟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特征。與其它社會活動不同,刑事訴訟活動是刑事訴訟法的產物。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約定合同履行地點的,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管轄具體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